近期,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出台《河北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履职记分办法(试行)》,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落实,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包括总则、履职记分标准、履职记分管理、结果运用、附则等5章21条,规定各产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矿矿长安全履职记分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煤矿矿长自任职之日起开始记分,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每个记分周期单次总分为12分,记分周期结束分值自动清零,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办法》设置了12分、6分、3分、2分四个档次,明确了每个档次的记分情形,规定了一次记12分、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9分和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三种情况所应采取的措施。通过计分工作,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切实防范遏制煤矿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