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贵州湾田聚能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通风瓦斯日分析不到位,2024年11月15日12时21分,11202采面T2数值由0.02%跃升至0.32%,通风瓦斯日分析记录未分析瓦斯异常原因;
2.抽查煤矿视频监控,2024年12月11日0时01分,12001运输巷切眼开口处,作业人员用编织袋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
3.11202运输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机头往里20m处皮带里侧设有排水点,行人需跨越带式输送机,没有设过桥;
4.未按要求每天对井下一采区南翼瓦斯抽采石门、11202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尾处的照明综保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5.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11202采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第2#-3#、3#-4#、4#-5#、5#-6#液压支架之间的错茬超过支架侧护板的三分之二;第58-59#液压支架间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200mm,实测700mm;第22#、41#液压支架未接顶。(2)11902-1回风巷回梁刨柱腿时,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打设“一梁二柱”支护,现场只打设了“一梁一柱”。(3)12001切眼工作面K0+3m-K0+6m段3架U型棚支架与巷帮之间的空隙未背实;
6.11901综采工作面形成后,未采取物探、钻探手段开展补充地质探查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及其导(含)水性、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瓦斯异常区、上覆坚硬岩层和遗留煤柱等情况;
7.抽查煤矿监控视频,2024年12月13日10时10分,11902-1回风巷作业人员未按《11902-1回风巷回撤U型棚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在后方3m外用葫芦远程回撤U型棚;
8.一采区北翼集中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报警值上限报警值设置为8m/s、下限报警值设置为0m/s,报警值设置错误,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9.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现场试验,副斜井井口安设的闸机不能检测多带标识卡的异常情况;
10.副斜井主要提升装置没有配备正、副司机,每班只配备1名司机
依据相关法律,分别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款/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4.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5.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千元整(¥19,000.00);
6.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7.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8.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9.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0.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玖仟元整(¥20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