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防治的要求

民生   2025-01-23 08:00   江苏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防治的要求

一、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及鉴定管理

  1. 瓦斯矿井定义与等级分类:只要一个矿井中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并需依瓦斯等级管理。低瓦斯矿井需满足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10m³/t、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40 m³/min、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3 m³/min、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5 m³/min 等条件;高瓦斯矿井具备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 m³/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40 m³/min、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 m³/min、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 m³/min 等条件之一;此外还有突出矿井。

  2.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低瓦斯矿井每 2 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内容含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周期性鉴定,但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上报。新建矿井设计文件需有各煤层瓦斯含量资料,高瓦斯矿井要测定可采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二、瓦斯浓度控制与处理措施

  1. 不同区域瓦斯浓度限制及处理

  •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 0.75%,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处理。

  •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 1.5%,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处理。

  •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 1.0%时,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内甲烷浓度达 1.0%时严禁爆破;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内甲烷浓度达 1.5%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处理;巷道内大于 0.5 m³ 空间甲烷浓度达 2.0%时,附近 20m 内相应处理,且甲烷浓度降到 1.0%以下方可通电开动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

  •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 1.5%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处理。

  • 瓦斯积聚预防与处理:矿井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防瓦斯积聚,超限断电时班组长等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矿井要有停电等情况后的通风、瓦斯检查和送电安全措施,临时停工地点不停风,否则按规定处理,恢复封闭区或接近时要排除瓦斯并制定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作业。

  • 三、局部通风与特殊掘进情况处理

    1. 局部通风机管理: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恢复通风前依瓦斯浓度按不同规定操作,如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规定可人工开启,超规定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排放瓦斯,排放时要控制混合处瓦斯浓度、做好停电撤人等工作,符合条件方可恢复供电。

    2. 特殊掘进情况处理:井筒施工等接近煤层时按规定打探煤钻孔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煤线等情况有瓦斯检查工检查,异常时停止掘进处理。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要打前探或抽排钻孔、加大风量、引入回风巷或抽采管路等。

    四、气体检测与监测制度

    1. 人员携带仪器要求:矿长、矿总工程师等下井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要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 检查范围与次数规定:采掘工作面、硐室等有人员作业或设备设置地点都纳入检查。采掘工作面甲烷浓度检查次数为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 2 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 3 次、突出煤层等特殊情况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 2 次,特殊采掘工作面专人常检,未作业采掘工作面等每班至少检查 1 次。瓦斯检查工要执行巡回和请示报告制度,填写班报,超浓度有权责令停止工作撤人,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要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等,井下停风地点按规定检查甲烷浓度,通风值班人员要审阅瓦斯班报,日报送相关人员审阅处理问题。

    五、瓦斯抽采系统建设与运行

    1. 抽采系统建设要求:突出矿井必须建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符合特定瓦斯涌出量条件的矿井也需建地面永久或井下临时抽采系统。地面泵房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有防雷电装置等,泵及附属设备有备用且能力符合要求,电气设备等采用矿用防爆型或采取安全措施,有直通调度室电话和监测仪表或系统,干式泵吸气侧管路有安全装置、放空管高度达标且有专人值班。井下临时泵站要设在新鲜风流中,抽出瓦斯按规定引排,排入回风巷时出口设置栅栏等。

    2. 抽采瓦斯操作规定:抽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空区瓦斯时要安设传感器实时监测,井上下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且有防砸措施,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浓度不低于 25%,利用瓦斯时系统要设防回火等安全装置,浓度低于 30%不能直接燃,输送等按标准执行并制定措施。

    六、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综合措施

    1. 煤尘爆炸性鉴定与措施:新建或延深新水平矿井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并上报结果,煤矿依此采取安全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要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如设置水棚或岩粉棚隔开相关区域,及时清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撒布岩粉、定期刷浆主要大巷等。

    2. 防尘与隔爆设施管理:矿井每年制定综合防尘和防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实施,每周至少检查 1 次隔爆设施安装情况。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要安设隔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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