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提升机房(地面)发生1人死亡事故!7人被撤职,矿长、机电矿长、副总工、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

民生   2025-01-26 00:04   江苏  


关于煤峪口矿2023年“12·26”一般机电事故处理的通报

2023年12月26日,煤峪口矿主提升机房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层层压实安全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现将该起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2月26日14时左右,大型设备队中班班前会召开,由队长韩丕军主持,共11人参加,参会人员:队长韩丕军,值班(跟班)副队长董海田,检修工班长郝金顺、电工班长孟勇、电工副班长姚治国、检修工郭龙、检修工张耀龙、电工贾智伟、电工周智敏、电工党建兵、电工于家义,主提升司机为杨君、朱润顺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是参加早班的班前会,没有参加中班班前会。当班任务为先清雪,然后根据调度安排进行正常检查检修。

19时15分,郝金顺带领张耀龙、郭龙等人进入主斜井提升机房,对提升机设备进行检修工作。郝金顺和郭龙到滚筒后部清理滚筒绳槽油泥,张耀龙调整盘形闸闸瓦间隙。

19时22分,调度室调度员辛利生电话询问主斜井提升机房运行情况,提升机司机杨君接电话后问检修工是否可以开机,张耀龙回复正在清除油泥。之后辛利生再次打电话建议先提升,等下边铲煤的时候再清油泥。

19时28分,辛利生再次询问主斜井提升机房运行情况,杨君询问张耀龙后,回复说还在清除油泥。辛利生协调先进行提升。

19时33分,郝金顺和郭龙清理完油泥后,郝金顺边从滚筒后方往滚筒前方走边喊“开车吧”,随后提升机司机杨君开启主提升机。

19时34分,郝金顺和郭龙到滚筒前方东南侧盘形闸附近观察3#盘形闸闸间隙情况。郝金顺打着手机手电筒,身体贴近深度指示器小离合器与主轴传动杆,工作服衣襟敞开。此时主提升机已全速运行,速度7m/s。

19时35分,郝金顺的衣服忽然被深度指示器的小离合器与主轴传动杆绞住,人随即倒翻到传动杆与闸盘基座之间,事故发生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主斜井提升机检修班长工作服穿戴不规范,违规站在提升机固定滚筒外侧,使用手机手电筒察看全速运行中的固定滚筒内侧的3#盘形闸闸间隙情况时,上衣被深度指示器传动轴绞住,身体被卷入传动轴与闸盘基座之间,挤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煤峪口矿大型设备队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吸取同类型事故教训不深刻。检修工经常性工作服穿戴不规范的情况下,违章在滚筒全速开车状态下对闸瓦进行检修。

2.煤峪口矿对职工日常教育培训不到位。主提升机改造后没有组织对员工进行关于新设备的相关培训,未能确保员工真正掌握规程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风险意识不足,自保互保联保能力差。

3.煤峪口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员工着装要求不严,遇难者在运行状态下检修,未佩戴安全帽、着装不规范,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对违章行为发现不及时,也未及时报告和制止,互保联保意识差,没有起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

4.煤峪口矿领导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当班,无跟班上岗干部在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矿领导安全风险意识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不扎实,未做好业务保安,日常管理中对作业人员习惯性的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反“三违”工作不力,视频反“三违”工作形同虚设。

5.上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晋控煤业集团在日常针对煤峪口矿机电专业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注重井下的隐患检查,对地面要害场所包括主提升机房重视不够,检查没有涉及主提升机房内容,对煤峪口矿作业人员长期习惯性的违章作业行为失察。

三、处理决定

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山西大同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峪口矿2023年“12·26”一般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矿安晋〔2024〕102号)、《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煤业集团虎龙沟煤业2020年“4·8”一般运输事故等七起事故处理的通报》(晋控安监字〔2024〕417号)、《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晋控煤业经发〔2023〕2号)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如下:

1.朱某顺,煤峪口矿大型设备队主提升司机。事故时副司机,负责在主司机操作期间进行安全确认。未认真履行矿井《主井日常检修制度》和《军事化管理规范》中规定的职责,未对设备运行状况及周围环境进行有效监护,安全风险意识差,未发现检修工班长的违章站位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杨某,煤峪口矿大型设备队主提升司机。事故时主司机,负责操作和掌握主提升机的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矿井《主井日常检修制度》和《军事化管理规范》中规定的职责,未与副司机配合进行设备周围的安全确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3.董某田,煤峪口矿大型设备队生产副队长。事故当班上岗干部兼值班干部,负责大型设备队检修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事故发生时没有在作业现场盯守,没有严格按照《主井日常检修制度》规定组织检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职处分。

4.梁某,煤峪口矿大型设备队机电副队长。负责大型设备队检修工作。未严格要求检修工按照《主井日常检修制度》规定组织检修作业,对检修工长期违章行为没有制止,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职处分。

5.韩某军,时任煤峪口矿大型设备队队长,现任煤峪口矿西三综合区一般干部。负责大型设备队全面工作,大型设备队安全第一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安全管理中工作安排不合理,上岗干部同时负责值班工作,导致事故发生时作业现场无上岗干部,对员工存在的习惯性“三违”行为失察,反“三违”不力,对检修工长期违章行为没有制止,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撤职处分。

6.郭某华,煤峪口矿大型设备队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队长共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协助队长抓好本队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职处分。

7.罗某元,煤峪口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分管大型设备队,未严格履行职责,主提升机改造后,没有组织大型设备队员工对新设备进行培训;对员工存在的习惯性“三违”行为失察,反“三违”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撤职处分。

8.黄某伟,时任煤峪口矿机电副矿长,现已免职待岗。协助矿长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职责,对干部员工要求不严,对员工存在的习惯性“三违”行为失察,反“三违”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撤职处分。

9.于某,煤峪口矿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协助矿长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对员工存在的习惯性“三违”行为失察,反“三违”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10.霍某军,时任煤峪口矿矿长,现任马道头煤业公司外部董事。负责矿井行政全面工作,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职责,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机电管理制度》和《大型设备操作规程》;对干部员工要求不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员工存在的习惯性“三违”行为失察,反“三违”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张某忠,煤峪口矿党委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职责,未协助矿长抓好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王某华,时任煤业集团机电管理部运行科主办,现任煤业集团生产服务中心机电设备监管办公室主办。主提升机房大型设备日常业务监管不到位,对煤峪口矿主提升机房大型设备日常检查重视不够,2023年7月至12月隐患排查记录中没有主提升机房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按照上述责任人处理决定,煤峪口矿、煤业集团生产服务中心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落实本单位管理的人员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正式文件)上报煤业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防范措施

1.加强重点班组建设,规范员工操作行为。

2.正确使用防护装置,规范工作服配备穿戴。

3.严格履职尽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自保互保能力。

5.大力开展“用视频、反三违、防风险”,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6.上级公司要切实履行主体企业主体责任。

7.煤峪口矿要按照上述防范措施要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方案,并逐条进行落实整改及效果验证。来自:挖煤人的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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