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前方有1人指挥作业,被罚

民生   2025-01-24 23:07   江苏  
检查发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存在违法事实:
1.通风区职工王娇龙未更换精准定位卡,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监测、显示、查询到2024年10月9日中班其出入941204运料巷掘进工作面时刻,视频监控显示其当班进入了该工作面;
违反:《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2024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时,941204溜子道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后安全监控系统不能与应急广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联动;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4.10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3.东北翼采区轨道下山一片口下方的躲避硐内安装使用4台电气设备,其中1台未连接局部接地极;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4.941204运料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放置的1台灭火器压力不足;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5.921104采煤工作面溜子道一部绞车附近巷道宽度不足,矿车通过时刮蹭巷帮动力电缆;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2024年10月8日8时55分,三水平主要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掘进机前方有1人指挥作业。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合并给与企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给予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成立于2013年10月22日,注册地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法定代表人为申扎根。

转自:煤矿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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