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规定:“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中1000m如何定义?是以井口标高算起?还是以地表钻孔深度至见煤点计算?
答: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开采深度是指主井井口的标高与开采最低标高之间的差。
来源:矿山安全监察局
问:《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规定:“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中1000m如何定义?是以井口标高算起?还是以地表钻孔深度至见煤点计算?
答: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开采深度是指主井井口的标高与开采最低标高之间的差。
来源: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