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月 范翔宇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持有境外资产。境外业务的合规经营不仅关系到中方投资人的经营发展,也关系到中资企业的国际形象、国有资产安全等众多方面,成为政府和企业的共同焦点。境外资产所在国的法律体系和政策环境差异较大,深入分析国内法律法规对境外资产经营管理的指引作用及深远影响,对推动我国企业对外合作、稳健开展境外业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深入介绍国内法律法规对境外资产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并对跨境业务合规经营提出建议。
国内法律法规概况
一、法律法规综述
在资产经营管理方面,我国政府部门发布并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7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制定,是公司依法经营的根本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管理层责任以及重大事项管理给予具体规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于2011年6月发布,对中央企业境外资产或离岸公司的资产转让、交易进行规定,以此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资委和财政部于2016年6月发布,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该办法对企业应建立资产交易制度、产权转让流程、转让方披露信息的范围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国资委产权局于2022年6月发布,对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增资及转让等信息披露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定义
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转让三个方面,具体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这三种交易行为贯穿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全过程。
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要求
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不同的资产交易行为,特别是对产权登记、资产交易等重要环节提出了经营及监管要求。
一、产权登记
27号令第八条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四类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该条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在境外子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产权变动以及企业基本信息变动除遵循东道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外,需履行我国相关审批流程,即向国资委申请报批。
二、可研及方案论证
32号令第十条规定: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规定表明企业的资产交易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经过充分论证,切勿随意处置资产;同时,鉴于公司的资产转移可能涉及职工、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需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流程,确保利益方对交易不持异议。
三、资产评估
3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27号令第十条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上述条款均对资产转让的价值评估提出要求,包括评估机构的资质、价格核准要求等细项,确保国有资产价值评估公允合理。
四、信息披露
3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2号令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2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
上述条款规定了境外资产交易的信息披露时间、是否“进场”交易等具体操作。考虑到境外资产的交易具有复杂性、全球性、时效性等特点,交易可能形成可行的竞价场景(即获得多家合理报价),“不进场”交易在特定情况下可被视作合规操作。
五、审计
3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该条款规定转让方有义务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且应有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即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公允。
六、交易款支付方式
2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3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上述条款对交易的分期或趸交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据多家公司反馈,在业务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司的资产经营项目涵盖内部重组、分步交易等多种方式,恐难以实现趸交支付,此要求具有一定实操难度。
七、境外投资者特殊要求
3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该条款对境外受让方的资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避免国有资产流入负面行业领域中,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对境外业务开展的启示
究其本质,境外业务的推进就是各项境外资产从获取、经营、交易到处置的综合汇总。在遵循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中资企业,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海外玩家,要重点兼顾遵循我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一是政府主体应加强对境外业务交易的政策指引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境外业务经营交易流程复杂,商务结构涉及夹层公司、多轮交易、附带交割条件等多种复杂的交易情形,而现有的监管制度无法与实际市场操作一一对应。当实际交易难以完全符合制度规定或是面临制度空白缺失,建议政府部门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和政策支持,为境外资产的经营处置提供全周期的政策保障。
二是企业从顶层架构设置交易标准、规范交易流程。监管制度的规定较为统一,是基础性、普世性规定,可能未全面涵盖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交易特点及公司具体的发展战略。中资企业在推进境外业务高质量发展时,一方面,应在监管规定下,综合公司发展战略、行业特点设计资产交易的标准、交易对手的门槛要求,全面规范交易流程,完善内部交易档案管理机制。另一方面,针对行业共性需求,积极向政府机构反馈诉求,推动监管要求与时俱进。
三是要充分依靠外部专业机构的智慧经验,夯实可行性研究分析。特别是对于资产评估、审计、市场分析等领域,要选聘具有优秀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法律事务所等机构,对交易标的的价格进行评估、论证,对未来市场变动走势进行精准预测,设计敏感性分析或压力测试,对境外资产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专业保障。
四是要完善交易后评价流程。境外资产交易涉及法律体系众多,极具复杂性,且对交易时效有较高的要求,在交易过程中无法实时对每个交易环节进行思考和总结。建议企业建立后评价机制,让参与交易的管理层和经办人员在交易完成后对资产交易的全流程进行复盘,特别是对交易中的重要环节,比如价值评估、“进场”交易、实际交割等进行总结,分析优秀操作和改善措施。后评价的经验总结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和借鉴意义。
(作者赵月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范翔宇单位为中国进出口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