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为总则。
其中一条具体规定了不受本法约束的人员,即国家元首及其家属、外交使团团长和雇员及其家属(以对等条件)、外交和政治护照持有人(以对等条件)以及内政部长认为因国际礼遇而获得特别许可的例外人员。
第(34)条规定,根据1959年第17号埃米尔令颁布的法规和行政决定应继续有效,直至内政部长在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颁布实施所需的法规和决定。
第(35)条指的是废除上述1959年第17号埃米尔令以及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36)条授权各部大臣以自己的身份执行本法,并参考其在官方公报上的公布。
声明:以上翻译内容为未经授权的非正式翻译,仅供一般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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