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工程项目中联合体模式很多人并不陌生,在中东地区很多重大能源项的投标者和中标者名单中经常会出现联合体的模式。联合体对应的英文通常是JOINT VENTURE 或CONSORTIUM。世界银行标准采购文件中使用JOINT VENTURE (JV)指代多个实体联合成立的投标组织。
1. 世界银行文件中的联合体
以下摘自世界银行标准采购文件:“A Bidder may be a firm that is a private entity, a state-owned enterprise or institution (subject to ITB 4.6), or any combination of such entities in the form of a joint venture (JV) under an existing agreement or with the intent to enter into such an agreement supported by a letter of intent. In the case of a joint venture, all members shall b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entir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terms. The JV shall nominate a Representative who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conduct all business for and on behalf of any and all the members of the JV during the Bidding process and, in the event the JV is awarded the Contract, during contract execution. Unless specified in the BDS, there is no limit on the number of members in a JV.”
从上段文字可以归纳出投标联合体(JV)的几个要点:1)联合体成员之间必须达成协议或者将要达成协议的书面确认;2)联合体成员对整个合同期限内整个合同的执行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需任命一个代表,代表全部联合体成员在投标和中标后的合同执行中履行职权。4)联合体成员的数量需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联合体投标模式,项目业主通常要求联合体成员各方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个民法概念,与一般责任相区分。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责任人请求全部赔偿。每个责任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如果其中一个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也随之解除。
简而言之就是如果联合体中某一个成员在项目中出现违约或其他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业主有权向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提出索赔,而无需考虑联合体内部的责任划分和先后顺序,这种连带责任也体现在保函中。所以联合体对业主而言是一个整体,这也是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必须任命一个代表的原因之一,业主在索赔或者向联合体发出正式文件时只需要向其代表发出,而无需向每个成员单独发出。
需要指出的是联合体对业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意味着对第三方也必然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承担何种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例如,联合体中的成员以自己名义独立签署的分包合同或者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其他联合体成员按理是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联合体被认定为普通合伙关系或者有明确委托授权或者附合表见代理要件;再如联合体中的成员因自身独立行为而对第三方造成的侵权或损害,联合体其他成员一般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法律对此上述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法院判决也不一致。其他国家对此问题也有各自的规定,在决定以联合体模式投标之前,企业应该就该问题查询当地法律。以沙特法律为例,非法人联合体根据沙特法律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波兰法律也间接要求联合体各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2. 合同型联合体与公司型联合体
国际项目中联合体的具体形式有很多,有松散的合同模式,也有紧密的有限公司模式。美国ACEC在一篇文章中介绍了公司模式下的联合体。“Often firms entering into joint venture agreements will establish the JV as an LLC with little capitalization. The JV LLC then enters into separate contracts with each member firm to perform their portion of the work. Each firm then indemnifies the JV against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the services the firm performs under contract to the JV.
签订联合体协议的公司通常会将联合体设立为一家资本很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体公司”)。联合体公司随后与联合体每个成员公司签订单独的合同,以完成各自的工作。然后,每家联合体成员公司都会根据与联合体公司的合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责任对联合体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模式可以在投标阶段使用,也可以在中标后的项目实施阶段使用,具体要考虑项目要求。单纯为投标某项目而临时设立的联合体公司在国内房地产项目中比较常见,这些项目大都与具体地块开发绑定的。在国际工程项目领域,特别是大型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本、业绩要求更高,临时设立的联合体公司往往难以满足项目资审门槛。因此在国际工程特别是大型项目招标中合同型联合体较为常见,在中标后的项目执行过程,联合体可以考虑设立联合体公司。联合体公司在遵循法人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项目执行的合理决策,降低合同模式中的决策和管理漏洞与风险。联合体公司也会产生其他额外成本,具体要根据项目所在地法律政策来分析。有些国家地区会鼓励联合体成员成立联合体公司,甚至给联合体公司各种优惠政策,目的之一是鼓励直接投资,因为联合体公司一般不会执行完一个项目就注销,可为当地持续带来就业和技术。例如科威特Al-Zour North First”发电和海水淡化项目目前由联合体公司运营,而这个联合体公司是在中标后有联合体成员根据科威特PPP相关法律成立的。
3.
如果联合体内部的工作内容是完全分开的,比如说道路项目,各个联合体成员分别负责不同的工段,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内部的利益和责任是容易划分的。但如果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工作内容是互相依存的,比如说一个成员负责供应设备,另一个成员负责设计、安装与调试,在甲方验收前发现工程项目性能不满足合同要求,成员之间产生了分歧,每一方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特别是设备供应一方坚持不愿意重新生产或更改,而另一方为了尽快完成工程交付只好从第三方处购买设备,从而产生额外成本。未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内部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决策中枢和领导者,要秉承先保证对外履约再解决内部分歧的原则,联合体中的授权代表应该有这种权限,当然这种权限是需要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并且需要依赖于工程款收款权,联合体中的授权代表应该是可以收取业主工程款并在联合体内进行分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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