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优化证券期货类、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
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