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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三、资本项目
(一)直接投资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4.其他相关业务
(二)外债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2.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登记
3.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4.其他相关业务
(三)跨境担保
1.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5.其他相关业务
(四)融资租赁
(五)境外上市
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六)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三、资本项目
(一) 直接投资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币种需要到哪办理?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 引(2024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本节简称 12 号 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币种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 汇局办理。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
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 12 号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需提交 以下申请材料:
( 1 ) 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 请表》(一);
(2)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3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 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问:满足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答:根据 12 号文,依法注册成立 1 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 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 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
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是多少?
答:根据 12 号文,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 0.5。
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问: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如何办理变更登 记?
答:根据 12 号文,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 应 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并提交如下材料:
( 1 )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 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 3 )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的, 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
问: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应在哪里办理?
答:根据 12 号文,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 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 放款注销业务,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 放款注销登记。除此之外, 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 款本息, 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
4.其他相关业务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应如何办理 存量权益登记?
答: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 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www.gsxt.gov.cn )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相关年报数据将共享至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 块。
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 字外管”平台( http://zwfw.safe.gov.cn/asone )上报境外投资企业存 量权益数据。
相关主体一般应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报送上年度 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具体要求请关注外汇局每年发布的直接投资 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
问: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要点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 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 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 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 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问:是否所有企业均可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 策?
答:根据 12 号文,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 符合以下条件:
( 1 ) 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 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 2 ) 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 结果应为 A 类。
问: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 投资吗?
答: 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 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 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 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 资。
问:境内机构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结汇需要什 么手续?
答:根据 12 号文,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 让对价款时,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转股 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办理后续资金 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问: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使用吗?
答: 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 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取消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 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 支付。
(二) 外债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 登记
问: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 12 号文,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需提 供如下材料:
( 1 ) 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
①书面申请,并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 (企业版)》;②外债合同或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 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③上年度或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④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审 核登记文件,如有);⑤营业执照。
(2) 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书面申请; ②外债合同或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 的, 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③营业执照。
( 3 ) 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
①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 便利化业务额度、货物贸易分类为 A 类的说明、外债资金使用计 划、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 来源说明等);②营业执照; ③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 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 料,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打 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 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④借款意向书或外债合同原件及其主 要条款复印件; 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问: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有无时限要求?
答:有。根据 12 号文,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 债务人,应当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 3 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补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答:根据 12 号文,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在境外发 行债券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原则补办 理外债签约登记:
( 1 ) 非银行债务人补办理外债登记时, 已实际形成对外负 债的(境内机构境外发债的除外),除按照本项指引的一般要求 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 料, 补登记金额仅限于实际承担的债务余额; (2) 外债登记部门 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 补办外债登记手续。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
问: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是否要到外汇局办理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的主 要条款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利率、债权人等发生变化,非 银行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还可以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模 式是否可以变更?
答:根据 12 号文,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时,应在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其选择投注差模 式或宏观审慎模式。若初始选定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变更为 宏观审慎模式,且变更后不得更改。
问:哪些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答:根据 12 号文,如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 余额计算:
( 1 )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币存 款; 合格机构投资者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 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2)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 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 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
(3)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 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4)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 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 构本币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5)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 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 6)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 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 相应金额不计入。
问:哪些企业适用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的通知》(汇发〔2023〕28 号),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问: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的通知》(汇发〔2023〕28 号),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 业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 1 )成立时间一年(含) 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 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 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 3 )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其货物贸易外汇 管理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4)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 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 5 ) 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 资需求。
2.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登记
问: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有无时 限要求?
答:有。根据 12 号文,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 款/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提款/还本付息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
3.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问:非银行债务人是否可以在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答:根据 12 号文,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 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后,非银行债务人可向所属 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不符合上述条件(如 债务人因债务减免、债转股等无需偿还外债本息)的, 非银行债 务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4.其他相关业务
问:企业的外债还清后满足何种条件可以到银行办理注销手 续?
答:根据 12 号文,非银行债务人已登记外债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后, 可向所属省级分局辖 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 1 ) 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 2 )已登记外债完成所有还本付息业务且不再发生提款, 但由于扣划手续费等合理原因导致未偿余额不为零,银行能够核 实并确定未偿余额不为零的原因合理。
问:一笔外债开立外债账户有数量限制吗?
答: 没有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 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 取消了“每笔外债最多 可以开立 3 个外债专用账户”的限制。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 下,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外债账户。
问: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可以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吗?
答: 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 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 号), 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问:非金融企业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外债账户吗?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的通知》(汇发〔2023〕28 号),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 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 债账户。
(三) 跨境担保
1.内保外贷签约(变更) 登记
问:境内企业办理一笔内保外贷签约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 12 号文,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需要如 下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 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境外融资资金 的主要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等);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 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 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涉 及境外投资项目的,还需提供该笔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 案文件);营业执照。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
问:如何判断跨境担保合同担保履约意图?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 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 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 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 1 )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 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 2 )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 在金额、利率、 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 3 )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 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 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问: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 如何办理登 记?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 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 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其他担保人。
2.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问: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 12 号文,非银行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到注册地外汇 局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1 ) 书面申请,并附原《内保外贷登 记表》。(2) 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问: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 12 号文,担保履约后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银行 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债权人为为非银 行机构: ( 1 ) 书面申请, 包括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办理情况、担保 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还款资 金来源等;(2) 担保履约证明材料;( 3 ) 营业执照。
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问: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 12 号文,需要如下材料:( 1 ) 书面申请;(2) 担 保履约证明文件;(3)选择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应提交《宏 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上年度或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选择投注差模式,所在地外汇局需在 FDI 相关模块下查询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额, 据此 确定其在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债额度;(4) 营业执照。
5.其他相关业务
问:什么情况下内保外贷注销可以在银行办理?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 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 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 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问: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 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 政策框架下,外保内贷履约 后形成的对外负债, 是否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答: 纳入。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 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 政策框架下, 企业自 主借用外债更加便利,而且规模(净资产 2 倍)也比较宽松,因 此境内企业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
问: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能否在境内使用?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 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允许内保外贷 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 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问:内保外贷、外保内贷是如何区分的?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 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 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 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 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问:境内债务人如何办理对外支付担保费?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 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问:非银行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如何办理担保 履约?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非银行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 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办 理内保外贷补登记,然后凭补登记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 续。外汇局在办理补登记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四) 融资租赁
问: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是否有时限
要求?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 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融资租赁类公司或 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 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 对外债权登记。
问:融资租赁类公司在银行开立何种账户接收对外融资租赁 租金?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 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 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 金收入。
(五) 境外上市
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有何时限要求?
答:根据 12 号文,境内公司原则上应在境外发行活动结束 之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 外上市登记。
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有何要求?
答:根据 12 号文,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 时调回境内,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调回。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 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 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问:参与“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如无增减持计划, 是否需要单 独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答: 不需要。根据 12 号文,境内公司获批参与 H 股“全流通” 后, 应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将参与 H 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添加在“交易所股东信息”中。参与“全流 通”的境内股东无增持或减持计划的,无需单独办理境内股东持股 登记。
问:境内股东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后, 拟减持境内公司境外上 市股份的情况(如数量、比例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 12 号文,境内股东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后,拟增持 或减持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情况(如数量、比例等)发生重 大变更的, 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之前及时办理持股变更登 记。
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问: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在什么情形下需办理境外上市变更 登记?
答:根据 12 号文,境内公司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办理 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 1 )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境内股东 信息等发生变更;
( 2 ) 完成境外股份回购,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 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 3 )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完毕使得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 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 内增发的内资股或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证监会备 案进行 H 股“全流通”;
( 5 ) 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 产等)股份。
问:境外上市注销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 12 号文,境外上市注销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 书面申请;
(2) 退市公告;
(3)主管部门关于注销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
(六)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问: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 12 号文,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 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 企业资金, 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 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跨国公司主办 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 中运营备案,并符合以下条件:( 1 )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2) 具 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3 )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 理电子系统; (4) 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参 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5 ) 近三 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 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6 ) 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 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7) 应是 内部互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应满足什么 条件?
答:根据 12 号文,为跨国公司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的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 1 )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2) 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 B (含)类以上; 合
作银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仅能办理原有相应业 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
问:跨国公司如何集中管理外债额度?
答:根据 12 号文,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 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开展外债业务。主办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备案通知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 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 登记。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全 部外债额度。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Σ 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 内成员企业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跨境融资杠 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目前, 跨境融资杠杆率为 2,宏观审慎 调节参数为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 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 节。
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外债额度的 成员企业, 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自行举借外 债。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前,成员企业已经自行举借外债的, 可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将所借外债转让给主办企业后参与外债 额度集中。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 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应通过 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
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余额不超过经 备案的集中额度。
问:跨国公司如何集中管理境外放款额度?
答:根据 12 号文,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 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开展境外放款 业务。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备案通知书,在国家外汇管理 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 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全 部境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Σ 主办企业及参与 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境 外放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 境外放款杠杆率为 0.3,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 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 数进行调节。
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境外放款额 度的成员企业,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自行开 展境外放款业务。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前,成员企业已经自行 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可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将债权转让给主 办企业后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也可以成员 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资金的融出和 收回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
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境外放款余额不超 过经备案的集中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