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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企业的申请开立、并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是国际信用证在我国国内的具体应用。国内证只能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支取现金、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并与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国内证以其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面的优势,近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由于在国内贸易中,往往很少涉及海运提单、报关单等常见的贸易单据,增值税发票自然成了国内证业务的核心单据。增值税发票不仅是企业的付款依据,更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是国家控税的重要手段。然而,单凭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实际操作中,经常有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让银行工作人员在处理信用证的付款、融资等业务的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顾虑。
一、为什么发票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会觉得有问题?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企业在申请开证时,主要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等开证资料,银行在核实相关业务背景、确认企业经常稳定后,即可为企业开立信用证。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企业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约定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交易对手收到信用证后备货、发货、提交规定的单据→银行审单付款或进行融资,如果是这个顺序,那么发票日期应该是晚于开证日期的。当银行收到的发票日期早于开证日期时,就会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1、发票是否已经付款?是否涉及重复融资?
2、企业是否虚构贸易背景?是否存在欺诈?
3、发票是否伪造或虚开?
二、发票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一定有问题吗?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那么,企业在何时确认营业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可以简单理解为货物已交付,商品所属风险已转移)。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完成交货后即可开具发票,与买家是否付款没有必要的关联,那么,发票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就具有了合理合法性。
同时,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截止日以及实际交单日期。可见,此处对发票的“晚开立”确实有所约束,但并未对发票的“早开立”作相应的限制。
实际业务中,发票只是双方的结算凭证,更多的提现的是国家“以票控税”的意志。企业“先开票后付款”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1、付款习惯。目前,凭发票付款是很多企业财务部门的基本付款逻辑,在双方的贸易中,供应商也习惯了凭开票去索取货款;
2、大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尽量拉长账期,中小供应商开票后不及时付款, 占用上游供应商资金;
3、大型企业集团财务统一管理,资金收付会固定在某一日期,导致发票开立而款项未付的情况发生。
三、风险应对
在面对发票日期早于开证日期的情况时,经办银行不能唯单据论,但也不能无视两个日期之间无限脱离的情形。银行应从实际出发,按照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对贸易背景的真实合理性审慎作出判断。
1、经办银行应及时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真实性核验,并至少于发票开立次月再次核验,以识别企业开票后又注销的情况;
2、开证行如发现业务明显与商业逻辑相悖(申请人与受益人可能串通欺诈),应立即停止承付,不能盲目根据申请人的指示进行承兑付款;
3、国内证项下融资应与货款账期、产品加工周期、合同履约期限相匹配,银行应做好存续期管理,跟踪企业的生产、备货、履约情况;
4、如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恶化、未按照合同按期交货、商品价格剧烈波动等情形,银行应对信用证项下业务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