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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 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保险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4.近三年未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保险行业 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问: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需在所在 地外汇分局办理什么业务?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 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保险公司变更 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 申请:2.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 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3.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 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 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问:保险公司因遗失、毁损等需要补办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核 准文件应如何办理?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 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保险公司因遗 失、毁损等需要补办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核准文件的, 应向所在地 外汇分局提交有关补办的书面申请, 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保 险公司内部整改措施等。(四) 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业务备案和自动终止外汇业务资格问:自动终止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情形有哪 些?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 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保险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其经营外汇保险业 务资格自动终止, 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核准文件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