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十条司法措施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政务   2024-12-19 16:00   江苏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近日,省法院出台《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十条司法措施,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加快推进美丽江苏建设营造优质法治环境,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更好服务我省加快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


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绿色转型十条司法措施


1.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等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特别是加大原创性、颠覆性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促进绿色高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前瞻性研究,深入研究涉低碳零碳工艺流程再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资源节约集约与循环利用、新污染物治理等领域司法问题,探索推动树立审判标准,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法规范科技成果从创造到转化、应用各环节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法律关系,妥善处理产学研过程中技术成果权属确定、权利转让与许可、技术出资、价值确定等纠纷,畅通技术成果转化通道,促进先进绿色适用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

2.服务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法审理涉生态农业、数字经济、电子元器件等环境敏感型产业案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妥善处理依托自然风光、自然历史遗迹开展旅游康养、生态体验、自然教育等引发的纠纷,以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促进壮大绿色低碳导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发展。积极探索涉环境托管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案件的裁判规则,规范环境治理市场,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

3.服务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依法妥善审理涉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印染、船舶等重点行业案件,积极适用技改抵扣等执行方式,引导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助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依法确认产能指标转让合同效力,推动产能指标从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向低耗能、低碳排放企业转移,助力产业结构调整。坚持绿色破产理念,协同推进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探索共益债、府院联动等方式保障环保债权,助力困境企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严厉打击惩治在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领域造假行为,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禁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提高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成本,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4.服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依法审理涉天然气、电力、煤炭交易等纠纷案件,严惩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开发、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资源合法有序开发利用。依法审理涉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电开发、光伏、风电建设等新能源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助推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供应体系。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健康发展。做好涉新能源并网运行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对,引导电网企业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助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5.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严厉打击乱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积极落实《滨海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战略联盟协议》,健全滨海湿地司法一体化保护格局,共同维护滨海湿地生态安全。依法审理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案件,妥善平衡公共利益与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妥善审理涉船舶污染、海洋工程污染等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探索完善“蓝碳认购”等助力绿色发展的裁判规则、执行方式,依法支持海岸带生态修复、海洋生物资源修复等沿海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从严惩治盗采海砂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流域、区域海事司法合作,构建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格局。

6.服务区域绿色发展。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依法从严打击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涉江生态环境犯罪,依法支持清退长江沿线低端过剩船企、“散乱污危”中小化工企业,全链条惩治污染、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行为,为实现长江江苏段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深化长江经济带“11+1”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深入落实长江司法保护南京倡议,开展长江上下游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持续推进长江上下游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修复。统筹做好长江流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环境治理,助力长江、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拓展生态文化产品价值实现模式。主动融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大格局,加强与示范区其他法院在机制共建、水域共治、资源共享、普法宣传等方面的司法协作,发挥区域内生态环境联保共治体系作用。

7.促进城乡人居环境绿色发展。紧扣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加大涉大气、水、土壤等污染行为惩处力度,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蓝天碧水净土“生态颜值”和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同步提升。依法审理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案件,严惩向城市河道、湖泊、海湾排污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场地修复,促进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服务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助力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依法审理涉畜禽粪污不当排放、秸秆焚烧、农药农膜污染等案件,推动落实农药召回制度,防范化解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污水及垃圾处理场站等设施选址、建设引发的纠纷,防范环保设施二次污染,实现污染物处理客观需要和周边居民对生活环境高品质要求的有机平衡。正确适用诉前禁止令,妥善审理噪声污染等案件,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以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安静权”。

8.引领绿色节约生产生活方式。依法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纠纷案件,加强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法律前沿问题的研究,通过裁判规则引导降低绿色项目开发和交易成本,促进形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创新宣传方式,在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全国生态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增殖放流、集中宣判等活动,增强全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发挥公开审判、巡回审判作用,通过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事例等形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

9.加大绿色转型政策司法支持力度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专项再贷款、碳减排项目质押贷款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促推金融机构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妥善审理涉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加大涉碳案件裁判执行规则研究力度,推动建立统一的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碳汇认购机制。依法支持企业和相关机构就持有的碳资产进行约定掉期交易,鼓励企业和机构将碳资产转变为当前碳减排技术投资。从严惩处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的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杜绝“漂绿”“洗绿”“伪绿”行为。

10.持续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稳步推进环境资源、海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持续提升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司法效能。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裁判执行规则体系,总结提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经验,努力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贡献江苏智慧。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证据收集固定、案件协调和解、监督判决执行等方式方法,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制约监督。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具有跨部门法学理论,能够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和环境工程等基础知识,通晓国际规则的复合型审判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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