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23日,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镇江召开。来自高校、研究机构、环境规划设计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环保联合会江苏省办事处、律师事务所、企业等系统和单位的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姑苏法院共有3篇论文荣获二等奖。
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实现:以环境资源刑民交叉案件审判实践为视角
文保庭副庭长 李丽鲜
论文摘要
环境资源审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官在部分问题的判断中,需参考在该领域具有知识储备、受过专业训练的专家发表的意见。专家主要以两种身份出现:鉴定人、有专家知识的人(又称专家辅助人)。部分领域存在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不足、鉴定费用高、鉴定周期长等局限性,鉴定意见未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意见,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但相较于鉴定人相关制度,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亦存在一些问题。就环资刑民交叉案件而言,呈现三个特征。本文探索确立统一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规则、完善专家参与诉讼的保障及约束机制、建立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审理指引,以期实现专家辅助人在环资审判中的功能最大化。
非法处置型污染环境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文保庭法官助理 袁小英
论文摘要
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对“非法处置”行为的司法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弄清处置行为的内涵、厘清"非法处置型"污染环境共犯认定等相关问题,对精准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研究,以 "非法处置型"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的司法现状及法律适用困境、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涉事前行政处罚情况、“非法处置”中竞合行为的共犯认定、"非法处置型"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法律适用分歧的成因等为切入点,从司法实践现状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探讨分析"非法处置型"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定性、污染环境危害结果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行政法与刑法对此衔接的规制问题,搭建"非法处置型"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相关问题解决及统一刑罚裁判尺度适用的可行路径,实现对污染环境犯罪类别的精细化司法治理。
论非法采矿罪中的行政许可
文保庭法官助理 王心缘
论文摘要
非法采矿罪所侵害的法益应当是破坏矿产资源,或对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犯罪行为最终危害了具体的人的法益。因此,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要以违反矿产资源法、且前置法不能较好地实现管控目的作为入罪的敲门砖。同时,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也依赖于前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考虑非法采矿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将不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违法行为出罪。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认定问题上,需根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能机械、形式地认为没有行政许可就符合了本罪的构成要件。
编辑:陈萍
审核:杨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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