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法院以“合并破产”依法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

政务   2024-11-20 18:29   江苏  
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破产案件……
此前,姑苏法院裁定受理A、B、C、D四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主张,该四家公司与另一家基层法院已在破产审理中的E公司为关联公司。经我院调查,五家公司的股权通过直接与间接持有,集中在孙某一人之手,公司之间共享经营管理团队,共用流动资金,无因财务往来频繁且数额巨大,且B公司存在大量职工、农民工债权。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主要财产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分别破产将严重侵害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众多农民工债权,经四家公司共同申请,并经法院听证审查,姑苏法院裁定对五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经市中院复议维持,由我院对该五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通过将关联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合并计算,去除这五家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担保关系,将整合后的破产财产按照债权比例在关联公司的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有效避免了因不当关联关系导致主要资产集中于一家,进而导致部分公司债权清偿率畸低的情况出现。在姑苏法院与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职工债权清偿率显著提升至61.96%,惠及五家关联公司共计近1100名职工债权人。

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关联企业中的某一成员进行破产清算,原则上亦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其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独的破产程序。但如有证据证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通过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从而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

接下来,姑苏法院将继续靶向发力,努力探寻破产案件提质增效“更优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来源:民二庭 黄瑶 严家玮

编辑:杨萌

审核:杨晓迪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