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市场“乱收费”的
处罚决定应予支持
——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诉区市监局、区政府违规收取水电费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高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向市场内摊位经营者多收取水电费200余万元。区市监局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市场退还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摊位经营者多付的价款。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未按期退还多收取的水电费,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市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余万元。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后维持;该市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苏州姑苏法院认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长期向市场内摊位经营者违规收取水电费,多收价款高达200余万元,在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后,逾期仍未退还多收价款,严重侵害市场内摊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区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量罚幅度适当,遂判决驳回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诉讼请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贸市场经营单位“乱收费”行为,不仅加重了中小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也不利于本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本案中,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向摊位经营者违规收取水电费,且未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退还多收价款,侵犯了市场内中小摊贩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履职,依法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严厉整治此类经营市场乱象。人民法院通过裁判,依法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利于规制“乱收费”行业乱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编辑:陈萍
审核:杨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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