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张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某厨卫品牌门店购买了2.68万元的油烟机、灶具等厨房家电。当日,张先生向B公司转账支付全部货款,门店出具A公司的产品送货预约单,并在该预约单上手写“付款B公司”。10月初,张先生通过微信联系A公司要求发货,次日收到回复称,张先生的货款付给了B公司,已催促B公司向A公司付款。后B公司停业,A公司以未收到货款为由拒绝向张先生发货。
张先生多次要求A公司发货未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A公司返还货款。A公司认为,其与张先生无买卖合同关系,张先生与B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未指示张先生向B公司付款,不应承担责任。
姑苏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与C公司曾签订有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通过B公司营销手段为C公司开辟客户资源,C公司根据销售成交额的15%向B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C公司旗下代理品牌为某著名厨具品牌。C公司与A公司系关联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实际履行方亦是A公司。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与张先生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A公司还是B公司。本案中,A公司称其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张先生在其品牌门店购买了厨电,产品送货预约单也为A公司所出具。现有证据还证实A公司与B公司存在居间合同关系,B公司为其提供客户资源。故法院认定张先生与A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张先生主张根据门店员工的指示将货款付给了B公司,并提供了付款凭证,应当认定张先生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A公司经催促后,未按约发货,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张先生要求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A公司应向张先生退还货款2.68万元。至于A公司辩称的其并未收到货款的情况,其可向B公司另行主张。
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时会遇到卖家要求买家把货款付给第三方的情形。然而,事后发生商品发货迟延、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时,商家往往以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未收到货款等为由进行推诿,消费者也会遇到向谁主张权利的困惑。
姑苏法院在此提醒,在消费者根据销售方的指示付款给第三方的情形下,销售方和收款方不一致并不影响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销售方仍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果销售方拒绝履行合同,消费者可凭书面合同或者留存的其他相关证据,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调解,在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民一庭 王璇 邱锐
编辑:杨萌
审核:杨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