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学术年会在连云港圆满闭幕。此次会议以“变革中的行政法治发展”为主题,围绕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创新与问题、地方立法问题、行政自我纠错与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问题、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问题等议题征集了130余篇论文。
姑苏法院共有3篇论文喜获奖项,其中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
一 等 奖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视角下复议变更决定的功能与构造
行政庭 金丽婷、白芸
论文摘要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包含着行政程序的彻底终结和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处理两层意涵。在当前确立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导向之下,复议决定体系中的“变更决定中心主义”已初现端倪。《行政复议法》修订后明确了复议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但仍较为抽象宽泛。基于主客观的原因,实践中容易出现程序空转、一事多案、效率低下等问题,致使定分止争的立法目的落空。为充分激活复议变更决定的制度价值,应厘清其与撤销重作决定、履职决定、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边界,确立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地位,并构建起包含适用前提、证明标准、审查强度、决定基准等适用规则。同时,需巩固强化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通过保障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并优化衔接互洽、优势互补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机制,实现良好的法治效果。
二 等 奖
行政赔偿争议实质解纷视角下的裁判方式选择
行政庭 李闯
论文摘要
司法实践中,行政赔偿诉讼特殊情形下的裁判方式存在较大争议,而不同裁判方式背后体现的是裁判者对行政赔偿诉讼诉讼性质、诉讼标的、制度目的及法律适用的不同认知。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行为诉讼,其属于主观给付诉讼,该类诉讼的审查对象为赔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应否成立,而非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职能的实现系附属于赔偿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及争议化解,该类诉讼的裁判更应注重对赔偿争议的实质解纷。行政赔偿诉讼裁判方式的选择应当围绕赔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尽量一次性解决行政赔偿争议,及时实现对赔偿申请人权利的救济,避免赔偿程序的空转、增加当事人诉累。
从无序到规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之司法审查规则构建
行政庭 邬丹阳
论文摘要
作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主要方式之一,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在实践中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意义。立法虽未明文授予行政机关在发现自身行政决定错误时具有依职权进行主动纠正的职权,但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规定了“主动改正、撤销”等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职责。实践中,行政机关基于避免败诉风险、实质化解争议、纠纷预防化解等因素考量,在行为被诉至法院阶段,选择主动纠错,因对于纠错的主体、方式、时机等,各地各行政机关理解和执行的标准不一,导致纠错行为较为混乱,从而带来司法审查困境。本文将在司法统计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类型,以及司法审查过程中面临的障碍、原因,进而提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的司法审查规则构建,积极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助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现其制度应有功能和价值。
编辑:陈萍
审核:杨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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