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对主动履行的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近日,姑苏法院发出一份“执前”《自动履行证明书》。
(图片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李某与齐某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齐某需向李某支付房屋租赁等共计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李某遂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立案审查后启动执前督促程序。
执行法官向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详细向其告知执前督促程序的规定及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齐某表示自己近期经营状况不佳,暂时无力偿还,但过几天有货款到账后就可立即还款,希望法官宽限一周。
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李某进行沟通:“之前齐某在房屋租赁期间都能按时向你缴纳租金,而且这次也有愿意归还欠款的态度,你再想想,是否同意宽限一周。”李某思考后,最终同意。
在宽限期内,执行法官也多次与齐某联系,了解其资金的筹集进度。齐某也积极配合,最终成功筹集到全部款项,并按时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中。
鉴于齐某积极履行的行为,考虑到齐某作为个体经营户有贷款融资的需要,在齐某申请后,我院也为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执前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通过督促的方式,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程序。
本案中,通过法官的积极协调与督促,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快速实现,又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解决时间,激励其守信并自动履行义务。
姑苏法院在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也积极帮助失信人员修复个人信用,推动当事人从“要我履行”转变为“我要履行”,助力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来源:执行局 贾振兴
编辑:张佳蕾
审核:杨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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