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学校章程

文摘   2024-11-14 09:16   重庆  


重庆市江北区

观音桥小学校章程


序言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学校创办于1938 年,前身为重庆市第十区香国寺镇中心小学,校舍位于古观音阁旧址;1950年学校更名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986 年,学校由观音庙迁至江北区建北一村121 号;2014 年,学校搬迁至江北区大兴村 97 号;2016 年 6月学校和原五里坪小学实施集团化办学,五里坪小学改为观音桥小学五里坪校区。

学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人民满意教育,促进教育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群众性体育活动先进单位,全国特奥工作先进集体,重庆市文明学校,重庆市文明礼仪示范学校,重庆市德育示范校,重庆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致力于求真务实,致力于开拓创新,努力把学校建成重庆具有影响力的现代化新优质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教师、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及教育部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主要任务:教育教学工作是主要任务,其它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条 领导体制:党总支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和办学形式

第六条 学校名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学校,简称“观音桥小学";英文名称:Guanyinqiao Primary School。

第七条 学校地址:本部:重庆市江北区大兴村97号;分部:重庆市江北区港盛路6号。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第三章 学校的举办者与所有制性质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观音桥小学是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学校,隶属于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所有制性质: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学校的文化理念系统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成为最优秀的自己

第十二条 校训:润小善•积寸功•成大器

第十三条 校风:和而不同乐群敬业;教风:慈爱心地乐渡本领;学风:平和态度乐进精神

第十四条 教育特色:悦读悦动

第十五条 办学目标:培养有家国情怀、民族担当、世界眼光的向上向善好少年

第十六条 办学愿景:办一所面向未来,师生和悦、课程和融、环境和谐、特色和畅、生命和美的新优质学校

第十七条

德育理念 :生活有滋味  生命能大成

教学理念 :和享知情意  乐见真善美

管理理念 :千里始足下  行远尽精微

课程理念 :益身心·利素养·有特色(注:“和乐三维课程”——基础课程、拓展课程、特色课程)

学校精神:莲花精神——净雅形象 智慧光芒 出彩人生

第十八条 校徽和校旗:

校徽


校旗          




第五章  党的领导

第十九条 建立中共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二十条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学校党总支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总支书记、校长、班子成员定期沟通机制,党政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坚定不移地推进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总支全面工作,党总支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总支履行《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和保证校长行使职权。

党总支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校长职责:

(一) 组织实施党总支有关决议,拟订和实施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方案、规章制度。

(二) 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 组织拟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 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德育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可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的重要问题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总支建议,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总支和群众的监督。向党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案。支持学校党总支、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管理体制、机构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管理目标: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下发的管理条例,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以科学的管理观为指导,以学生的成长、教师的进步、学校的发展为目的。采用文化引领和制度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方法,为每个人提供最佳的自我成长方式,实现“成就师生、发展学校”的管理目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推行“政府投入、党组织领导、行政监管、自主办学”的办学体制,构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江北区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督学对学校办学情况的督导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江北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评估项目和内容,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人事、办学经费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以及优化方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各职能科室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发展需要提供的服务性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内部评价与反馈机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对全体师生员工的评价与考核机制,对教师和学生实行发展性评价。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中共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学校总支部委员会,设党总支书记一名,党总支副书记一名,党总支委员四名;下设两个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二名,党支部委员四名。加强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设工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大队辅导员二名。教职工代表(兼工会委员)每五年一届。

(二)学校行政管理设校长一名,副校长三名,下设党政办、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信息中心、安稳办。内设办公室主任二名、德育主任二名、教导主任二名、总务主任二名、信息中心主任一名,根据需要配置适当的副主任。

    第三十条 管理制度

(一)学校党总支会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原则上每三至四周召开 1次。出席人员为党总支部委员,不是党总支部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原则上每一至两周召开1次。议事事项讨论通过提交党总支会研究决定。

(二)凡是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党总支书记与党总支委员进行会前沟通,听取意见建议。特别重大的问题在提交会议前,以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党总支成员进行协商论证,形成统一意见后,由相关部门提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政办按程序提交会议议题。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提交。

(三)会议召开前,应由党政办将会议研究的事项清单,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便于会中充分发表意见。会中,按一事一议要求逐项讨论有关议题,班子成员逐个发言,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对照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后,凡是涉及党的建设工作事项由党总支负责抓落实,行政事项由校长牵头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实行下次会前汇报上次会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无故延期落实任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教师聘任制度: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双向选择,地位平等;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违纪违章的教师,学校有权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五)岗位责任制度:按需设岗,按岗定职明责。上岗职工必须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遵守职业道德,具有敬业精神。上岗教师应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党务、校务公开制度:采用公示栏、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开党务、校务。

(七)绩效工资制度:在编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各部门根据绩效工资方案考核教师的各项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教职工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收集民主提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学校的重大事项。

(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校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学校党总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

(十)其它必须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课程计划”和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国家课程计划,结合学校实际落实地方课程,开设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学校使用规范化汉字,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四条 学校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全体教职工要树立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改革,运用科学理论指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进校本教研制度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努力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力量,建立有效的家校沟通合作机制,优化学生成长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学兴趣、学习习惯、求知方法,重视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学生的学业负担量。坚持正面教育原则,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落实体育健康管理,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运动会和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管理,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落实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心理健康教育要贯穿于整个教育教学活动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艺术教育活动,挖掘学生的艺术才能,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师生开展法制教育,聘请法律顾问兼职法制副校长,指导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并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学校通过“法律进课堂”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时间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情况,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教师、职工和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落实教师发展观。助力教师专业成长,倡导“做知心教师,享人生幸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竞聘上岗。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聘任各级各类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聘期为1—3年。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任职资格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教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专业发展为主。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师交流制度,原则上按照区教委教师交流条件执行,具体由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免试招收服务区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或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安置的转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阳光少年的学生观,倡导“做阳光少年,享成长快乐。”学校根据“五好少年”评比细则对学生进行发展性和综合性评价,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第五十九条 学生依照课程参与学习和实践活动,并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以及图书资料。

第六十条 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和复学规定,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和班级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好的学生进行表彰,每学年评选“五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需要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九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三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妈妈课堂、家庭亲子活动、家校联系活动,家长教育教学开放日,定期召开家长会对家长进行培训,建立有效家校联系机制,保障家长、社会对学校教育教学情况的知晓率。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多方搭建对外学术交流、名校集团和教育联盟等校际互动合作办学平台,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经费、财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中固定资产属国有,学校不得随意转让、拍卖,确保固定资产不受损失。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七十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的财务会计及审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财务支出需经办人、分管领导和校长签字同意后方能支付,除极少数小额资金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余资金需通过公务卡或者转账形式支出。财务人员需收齐支付资料,建立完整真实的会计档案。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实行党总支书记领导,校长负责,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等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四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和财务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办学章程是学校最高的行为准则,学校各项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实施都必须遵循本章程规定。

第七十七条 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内部规则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报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共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学校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END


学校章程

  审核:张阳兵、全清平

  责编:蒋福轩

 签发:黄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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