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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为,毛凯林,朱瑞华.人口迁移与创业:外来人口的岗位创造效应[J/OL].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21[2024-09-13].
01引言
外来人口是城市就业岗位扩张的主要受益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就业规模持续上升,全国流动人口从1982年的657万增长到2020年的3.76亿人。如图1所示,流动人口规模与新企业数量经历了同步的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外来人口也是城市创业活力的重要推动者,进而带动城市就业需求的扩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就业优先政策,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在经济与就业增长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理解和释放外来人口的“岗位创造效应”,以进一步开放带动创新创业可能是解决现阶段就业问题的重要方向。
02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1.模型设定
为考察人口迁移与城市创业的关系,设定基准模型如下:
上式中𝐸𝑛𝑡𝑟𝑒𝑐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城市c在一定时期内的人均新增注册企业量。𝑀𝑐为核心解释变量,表示城市c在特定年份的外来人口比率。
2.指标度量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基准回归使用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和2011~2015年全国工商注册数据来考察外来人口的创业促进效应,同时使用2000年、2005年人口普查/抽样调查和2000~2010年全国工商注册数据进行稳健性检验。衡量城市特征的数据来自各年份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此外,在考察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的创业概率差异时,使用CFPS微观调查数据中有关个体创业的信息。
(1)被解释变量:城市人均创业
本文使用地级市新增注册企业/城市常住人口作为城市人均创业的度量指标,其中城市常住人口数据来自于历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城市新增企业数据来自于1990~2015年全国工商注册数据库。此外,根据新注册企业的所有制类型,本文进一步构造了城市人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创业数量。
(2)解释变量:外来人口比率
本文将人口普查微观数据中户口登记地在调查城市之外的个体定义为外来人口,从而构建外来人口比率指标:城市常住人口中外来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数的比值。
(3)工具变量(IV)
本文利用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微观数据中样本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的信息来构建外来人口比率的BartikIV工具变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4)控制变量
本文进一步选取了重要的城市经济特征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包括:城市规模、城市开放程度、城市金融发展水平、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互联网普及率、、劳动力市场化指数、互联网普及率、数字普惠金融指数。
03实证结果
1.基准回归
本文首先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检验外来人口与城市创业间的关系(结果见附表2)。结果显示,外来人口与城市创业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为进一步解决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可能带来的估计偏误,表1使用上一节构造的(Leaveone-out)BartikIV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估计。所有回归的第一阶段F统计量均高于经验值10,说明工具变量与内生解释变量存在较强的相关性(第一阶段的详细回归结果见附录3)。
使用工具变量回归得到的外来人口比例的系数均小于OLS的回归系数,表明外来人口存在正向选择问题:劳动力倾向于流至经济活力更强的城市,导致OLS回归系数存在高估。在纠正了可能的内生性问题后,IV回归的系数仍呈现出较强的统计和经济显著性。
为进一步考察外来人口效应的行业异质性,附图1分行业样本重新进行了估计(使用BartikIV),并基于系数的大小进行了排序。结果显示,外来人口的创业促进效应主要集中在不可贸易行业和高科技行业,机制分析部分将对此展开更为深入的分析。
2.岗位创造效应
表2前两列将被解释变量变为新增注册企业的平均雇佣规模,核心解释变量依然是城市外来人口比率。结果表明,外来人口比例与新企业雇佣规模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关系。表1和表2的结果共同说明,外来人口带来的创业数量的增加同比例转化为雇佣规模的增加,进而导致就业岗位量的净增加(即岗位创造数量超出外来人口数量)。
为进一步论证外来人口的岗位创造效应的重要性,表2和表3还探讨了外来人口比例对城市失业率和工资的影响。结果均与岗位竞争效应的预测不一致,而是印证了岗位创造效应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劳动力竞争对本地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表3考察外来人口对本地户籍劳动者平均工资的影响。第(1)列的结果表明,外来人口显著提升了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意味着外来人口带来的劳动需求(岗位创造)效应超过了劳动供给(岗位竞争)效应
(3)稳健性检验
在基准回归中,我们使用城市常住人口中非本地户籍与本地户籍人口之比作为外来人口比率的指标,并基于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的迁移网络构造Bartik工具变量。为确保回归结果的稳健性,表4分别更换了核心解释变量和工具变量的构造方式。其次,使用更早年份的样本考察基准结果的时间稳健性。最后,基于Goldsmith-Pinkham等(2020)提出的方法,对本文使用的Bartik工具变量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04机制分析
本文强调外来人口可从两个渠道影响城市创业活力。第一,通常外来人口的企业家精神高于本地人口,从而产生直接的创业效应;第二,外来人口还会通过提高劳动力供给以及提升本地不可贸易商品的需求等,产生间接的创业促进效应。
1.分析框架
本部分构建一个简单的职业选择模型。个体i可以选择工作,成为劳动力,获得工资性收入w;也可以选择创办企业,成为企业家,所创办企业使用劳动作为唯一的投入要素。产品市场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价格为P。企业的生产函数为:
其中𝑎𝑖≥0表示个体i的企业家才能。创业可以获得利润:
此时,企业家i可以获得的利润为:
当且仅当𝜋∗≥𝑤时,个体i选择创业,因此创业者所拥有的企业家才能最小值𝑎𝑖∗需满足:
由此得到。𝑎𝑖∗越大,企业家进入门槛越高,人们选择创业的可能性越小;反之,𝑎𝑖∗越小,人们选择创业的可能性越大。
(1)企业家能力渠道:外来人口的企业家才能高于本地居民,即
(2)劳动力供给渠道:由于,工资下降会降低𝑎𝑖∗
(3)市场需求渠道:由于,不可贸易产品的价格上涨会降低𝑎𝑖∗
2.外来人口的直接创业效应
我们首先检验外来人口的创业概率是否高于本地人口。2010年CFPS微观调查数据提供了详细的个人就业或创业以及户籍状态等信息,基于这一数据,设定模型如下:
其中,𝐸𝑛𝑡𝑟𝑒(0,1)为是否创业的虚拟变量。𝐼𝑚𝑚𝑖𝑔𝑖为核心解释变量,即个体是否为外来人口的虚拟变量。
结果如表5所示,第(1)列的结果表明,相比本地人口,外来人口创业的概率显著更高。在第(2)列的回归中,采用出生地所在省份不同于现居地省份重新定义外来人口,结果依然稳健。最后两列在第一列回归的模型设定基础上,进一步区分必要性创业(个体经营)和机会性创业(开办企业),结果表明,外来人口在必要性和机会性创业上的概率都显著高于本地人。
3.外来人口的间接促进效应
(1)劳动力供给效应
本文将外来人口区分为高技能和低技能两类劳动力。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高技能外来人口占比显著促进了高技能劳动力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创业活动,而低技能外来人口则会显著提升低技能劳动力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新企业数量,且上述效应在不分类型的创业和民营企业的创业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本地市场需求效应
我们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加入外来人口比例与行业不可贸易属性的交叉项。本文使用两种方式来区分可贸易与不可贸易行业。
定义一:现有文献通常将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认定为典型的不可贸易行业,因此第一类方法将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定义为不可贸易行业,其余为可贸易行业。
定义二:利用2008年经济普查数据,基于特定行业在各城市的就业份额构建赫芬达尔指数(HHI)。由于可贸易品的生产更加依赖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在地理上会更为集中;而不可贸易行业(如餐饮)为了靠近消费者在地理上相对分散。据此,我们使用1-HHI作为衡量行业的不可贸易程度,数据来源于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表7的结果表明,外来人口对不可贸易行业的创业活动起到了更强的促进作用,使用不同的不可贸易行业的定义得到的结果相似。
4.进一步分析:城市营商环境的作用
为考察营商环境的作用,我们利用2005年世界银行的企业调查数据,在有关投资环境因素的问卷中,调查询问了每个企业在成长发展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附表9的回归结果表明,营商环境对于外来人口的创业促进效应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除税务征管的系数不显著外,地方保护主义、经济政策不玩定性和法律法规的获取难度等都直接影响着外来人口对城市创业活动的促进效应。
05结论
1.结论
研究发现,城市外来人口占比的提升,推动了人均新增创业规模,进而推高了流入地的劳动力需求。
机制分析表明,外来人口一方面利用个体企业家才能产生直接的创业提升效应,另一方面通过提升劳动力供给和本地不可贸易产品需求等产生了间接的创业促进效应。
2.政策建议
第一,应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更加开放的城市落户和流动政策,减少劳动力流动障碍和户籍制度带来的壁垒,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人口充分流动提供了劳动要素供给,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力。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外来人口规模和需求合理分配地区资源,确保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提升区域内外来人口的幸福感和居留意愿,使外来人口更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与城市红利,为区域高质量发展吸收和储备充足的人力资源。
第二,提升创业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创业环境。一方面,通过推行电子政务等方式持续简化创业的注册和审批流程,破除创业限制壁垒;同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如强化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业者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提升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既要完善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降低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也要提高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企业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培育更为公平有力的市场环境。一方面,要坚持推行中性、普惠的竞争政策,保持政策中性原则;另一方面,在竞争性市场中,政府要与市场主体建立亲不逾矩和清不远疏的“亲清”政商关系,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高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