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57号
裁判日期:2021年1月28日
特别提醒:本案适用的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裁判摘要】
关于甲某与其他保证人是否构成连带共同保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案中,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甲某分别与E信托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案涉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保证份额,因此各保证人构成连带共同保证。
关于甲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甲某向E信托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担保书》系E信托公司与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5年5月20日E信托公司基于《信托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约定以诉讼方式宣布将案涉贷款提前到期,故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均应为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现E信托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起诉甲某承担保证责任,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于甲某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甲某不承担《担保书》项下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特别说明:2021年12月10日转发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57号民事判决书,从2024年12月13日起,连续收到了6条侵权投诉,内容一模一样,均是投诉“涉企业商誉侵权”。经核查,判决书中并没有涉及投诉者提出的问题。平台也已经对此前的4条投诉给出“侵权投诉审核不通过”的结论,但架不住有人重复投诉。所以决定删除判决书原文,只留下裁判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