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收集丨留债

文摘   2025-01-19 13:18   重庆  
采取留债清偿等方式时,因留债期限一般较长,实践中往往灵活确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减少重整计划执行的不确定性。因此,重整计划是否执行完毕与债权人是否已经依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比例实际获得清偿并不能等同,这取决于重整计划所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如重整计划采取留债等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可能为债权人签署留债协议或债务人出具留债承诺,此时债务人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企业破产法(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2月第1版,对企业破产法第92条的释义。
案例
  1. 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普通债权12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在“现金+股票抵债+3年期留债”“现金+股票抵债+5年期留债”“现金+8年期留债”三种清偿方式中任选一种获得清偿,重整债权清偿率预期可达95%-100%。
2.明天公司破产重整案
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作出债转股、留债清偿处理。
3.中国二重双重整案
针对不同性质的普通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本案中,一个非常核心的创新点在于,在法定的普通债权组内,充分考虑其商业实质,针对不同性质的各类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具体而言,普通债权组内被划分为金融普通债权、非金融普通债权以及国机集团普通债权这三大类。三类债权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清偿方式有区别,金融债权采取现金清偿与以股抵债相结合的方式;非金融普通债权采取全部现金分期清偿方式;国机集团债权采取留债处理。
参考文章
刘艳萍:重整计划中的“留债清偿”
吴立新 裴景霄:实质合并破产法律观察:留债清偿的架构设计、关注要点与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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