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修改”——讨论和表决之间

文摘   2025-01-22 15:10   重庆  

我们曾经统计过,《企业破产法》出现了5处“讨论”,未出现“审议”(详见读书笔记丨讨论、审议、表决)。经统计,《企业破产法》出现了30处“表决”,其中“表决权”8次,“表决组”11次,“表决未通过”1次、“表决仍未通过”2次,作为动词的“表决”仅8次,都在重整一章。《企业破产法》中也未出现“修改”字样。

实际上,讨论、表决,是一套组合拳。比如,《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只说表决,没说讨论。第9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只说讨论,没说表决。

但显然,无论是重整计划草案,还是和解协议草案,都既需要讨论,又需要表决。比如,《企业破产法》第82第1款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参加的是讨论,进行的是表决。

但是,讨论与表决之间,缺失了“修改”的规定。讨论后若不允许修改,则讨论无意义。比如《立法法》中,就有法律草案(第20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第23条)、法律草案表决稿(第27条)。经过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都有效,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表决前,自然也应该有讨论、修改的过程。

附:《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
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相关链接

读书笔记丨讨论、审议、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第二次修正)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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