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发释字〔2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文摘   2024-12-17 15:12   重庆  

高检发释字〔2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1期

相关链接

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学法无止境
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发表个人观点为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