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某甲、常某与A房地产公司等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文摘   2025-01-08 16:06   重庆  
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公司卷2》,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8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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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某甲、常某与A房地产公司等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14〕民二他字第19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上诉人李某甲、常某与被上诉人A房地产公司、原审被告B房地产公司、李某乙、徐某等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依照该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综上,同意你院审委会第二种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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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甲、常某与A房地产公司等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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