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评析 |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考量

学术   2024-10-08 10:00   北京  

周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实用新型申诉处四级审查员。2016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2021年调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工作。
路剑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研究处处长,二级审查员。2004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2007年进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工作。
汤锷
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法学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实用新型申诉处副处长,二级审查员,曾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质增效银质奖章,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弁言小序】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实质审查部分中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虽然审查指南中无效请求审查部分并未涉及相关规定,但显然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审查中也应遵循该一般规则。然而,鉴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与授权前程序所处的程序不同、性质不同,以及对于权利要求修改的限制不同,使得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审查实践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较之实质审查程序更为复杂,需要考量的因素更多。本文以一件具体的无效案件为例,阐释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如何逻辑清晰、全面有序地考量多种因素以合理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理念阐述】

  权利要求书不是孤立的,在前述一般规则中,权利要求中所记载内容的“通常含义”需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综合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及其附图后确定,既不能仅拘泥于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应超出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随意发挥。

  首先,相较于技术词典、工具书等外部证据,肯定是权利要求书本身、说明书、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在对权利要求解释时具有优势地位,但在“通常含义”的理解过程中,仍然需要对二者进行综合判定、权衡考量,避免产生片面解释。而且其中,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交的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等,虽为内部证据,但主要起辅助理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参考作用,不能直接作为说明书的内容,更不能用以直接解释权利要求。以专利审查档案中包含的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为例,其为专利权人对所属发明创造的技术背景、研发路径、构思还原的自我解读,有助于合议组理解相关技术动机、技术手段以及整体技术方案;但是这种解读往往带有一定主观性,相关意见陈述能否被接受应取决于其能否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找到依据,以及是否与所属技术领域广泛、惯用含义悖离。

  其次,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忽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任一技术特征,尤其是主题名称、环境特征、方法特征等所起的限定作用。以主题名称为例,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其中,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用途限定在确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需要个案分析。

  再次,通常来说,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与发明目的相符,若解释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则可能已脱离发明本意。但也不能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某一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将权利要求中未限定的技术手段通过解释纳入,尤其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技术问题或多层技术效果的情况下。

  上述影响因素并非穷举,还有权利要求的整体解释和区别解释、明显错误的判断等,且在审查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往往并非上述某一种因素的简单适用,而是多种情形的复杂叠加。通常来说,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必须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围绕前述一般规则,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外部证据为辅,综合运用符合文义解释、符合发明目的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的解释规则,在坚持以权利要求记载为依据的前提下,使不同角度的解释结论相互印证,内外证据合力支撑解释结论,以减少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认定的偏差。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一周转鱼筐,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周转鱼筐,包括具有一面开口的塑料制筐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筐体的开口处具有筐沿,所述筐沿向外周延伸并向下翻转形成支撑罩,所述支撑罩内设有支撑腔,所述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限定出了“支撑腔为一封闭腔体,支撑钢圈全部位于该封闭支撑腔内部”,请求人对此不予认可。专利权人提出支持上述主张的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本专利产品制造过程为,首先把钢圈放在模具(模具为特地定制)中,用磁铁在模具内筐口处分散定位钢圈,从筐体底部正中间的浇注口注塑,钢圈在远离浇注口的位置,由此通过一次注塑将支撑钢圈包裹在塑料内部,获得成品,故本专利的钢圈内生于塑料筐中,就像人体骨骼,支撑腔设置于筐沿下方,与筐沿形成一个封闭的腔体;第二,所属领域“腔”即有封闭的含义;第三,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避免金属污染鱼体,故鱼筐的任何部分不能暴露在外,否则容易被腐蚀。

  该案中,厘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点在于,判断基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一种周转鱼筐”以及“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能否解释出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含义。对此,作如下考量:

  (1)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用词应按照所属领域通常含义理解。

    说明书中未记载“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或其中某一用语具有特定含义,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理解所属领域“通常含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综合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未在说明书中找到关于支撑钢圈全部位于一封闭支撑腔内部的相关文字记载或细节描述,说明书中对周转鱼筐的局部剖视图显示支撑腔3内插装支撑钢圈4,在支撑钢圈4的正上方筐沿儿2处具有一类似凹槽开口的结构,说明书中未对该结构予以具体说明,且从说明书附图也无法确定支撑腔的整体连续性,鉴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文字及附图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支撑腔为完全封闭的腔体。

  (2)若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超出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得将该意见陈述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权人主张其产品采用特定模具按照特定工艺一次注塑成型,钢圈必然完全封闭在塑料筐体内。然而,说明书中仅记载“周转鱼筐其它部分仍为塑料制,可一次注塑成型”,专利权人声称的产品制造过程以及钢圈如何插入支撑腔于说明书中未记载,且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周转鱼筐的制备工艺。换言之,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中主张的产品整体制造方法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均无任何体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虽为内部证据,但超出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公开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得将该意见陈述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更不得以此为基础进行新颖性或创造性判断。

  (3)在理解权利要求时,可以借助技术词典等外部证据。

  根据第12版新华字典记载,“腔”的含义为“器物中空的部分:炉腔、锅台腔子”,可见,“腔”本身并非必然封闭。此外,依据所属技术领域广泛、惯用理解,“内插装”的“内”字,也并非意味全封闭才有内外之分;而“插装”一词,通常理解为由某个插入口插入,综上,借助外部证据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广泛、惯用理解,也无法得出专利权人主张的含义。

  (4)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该案中不能忽视“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该案中,主题名称限定了周转筐的用途,但基于该用途限定无法确定产品结构本身即为“支撑钢圈全部位于一封闭支撑腔内部”。此外,结合说明书的发明目的确定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其目的在于确保对主题名称的含义解释不脱离发明本身,但不应仅基于某一技术效果或技术问题,将权利要求甚至说明书中不存在的内容引入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该案说明书中记载了“3.支撑腔内可穿插支撑钢圈,进一步大幅提高强度,充分保证筐沿在粗暴搬运下也不易损坏;4.支撑钢圈被包裹在支撑腔内牢靠固定,避免与水的接触,更不会与鱼体直接接触,防止腐蚀污染”的技术效果,即“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能够解决筐体强度低的技术问题,符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至于基于第4点技术效果,实质上,结合支撑罩内设有支撑腔,通过支撑罩遮挡支撑腔,以及支撑腔大部分或全部包裹支撑钢圈的技术手段均能使得支撑钢圈不与鱼体接触,防止支撑钢圈产生的腐蚀污染鱼类的效果。由此观之,即使将主题名称结合“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出将权利要求解释为“支撑钢圈全部位于一封闭支撑腔内部”的结论。

  综上,该案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考虑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尤其是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并以内部证据优先,外部证据为辅的方式,分析考量了作为内部证据的专利权人意见陈述,综合运用了文义解释、发明目的解释等解释规则,从不同角度得出的解释结论相互印证,使最终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适应。该案明晰了在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考量因素以及可供参考的基本认定步骤,对如何准确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借鉴意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唐宇希

审读:陈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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