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3年审结的7700件无效宣告案件和6.54万件复审案件中筛选出53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58条决定要点,发布《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五、新颖性
17. 抵触申请的判断与优先权的核实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抵触申请需要同时满足时间和内容上的要求。对于申请日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的对比文件,如果对比文件未公开与涉案专利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满足抵触申请在内容上的要求,则无需再判断其是否满足抵触申请在时间上的要求,即无需再核实涉案专利优先权是否成立,便可确认该对比文件不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18.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的理解
【决定要点】单独对比原则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单个技术方案在形式上必须记载于现有技术证据的同一权利要求、同一段落或同一实施例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记载于证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并属于同一技术方案,则将上述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对比的原则。
19. 参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
【决定要点】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在判断参数特征是否构成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时,应首先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能够与涉案专利直接比较的相关参数,如果二者无法直接进行比较,则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专利申请文件以及现有技术中的相关技术信息,判断是否能够推定该参数相同。
20.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认定
【决定要点】在新颖性判断中,判断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需要考虑两种技术手段是否均属于申请日前同一技术领域在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并且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以及两种技术手段的功能和作用是否相同。如果两种技术手段存在较大差别,二者的功能和作用并不相同,则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六、创造性
21. 创造性判断中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考量
【决定要点】如果在创造性判断中,与涉案专利比对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中最终产品的“半成品”,而该对比文件中对于该“半成品”改进的方向和采用的技术手段并未指向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且也不存在导致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缺陷,则在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足够技术启示的情形下,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
22. 创造性判断中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特征是否公开的认定
【决定要点】对于方法权利要求记载的多个操作步骤,其通常隐含了各步骤实施的先后顺序。某一具体步骤在系列操作中的位置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操作前提和输出结果,因此判断该步骤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不仅要考虑该步骤本身是否被公开,还要考察现有技术中实施该步骤的顺序是否与涉案专利相同。
23. 创造性判断中关联技术特征的整体考量
【决定要点】在创造性审查中,应当抓住发明本质,将权利要求中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量,避免机械地割裂技术特征导致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在此基础上,不能孤立地判断该整体中各个技术特征是否分别被不同的现有技术公开,而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围绕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评判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作为整体的关联技术特征。
24. 化学制备组分和物理性能参数特征限定的整体考量
【决定要点】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化学制备组分、含量以及物理性能参数的多个技术特征,合议组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给出的实验数据,综合分析技术特征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共同起作用,以判断上述多个技术特征能否作为同一技术手段在创造性判断中整体考量。
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性能参数特征,其为产品物理结构和化学组成的外在表现,一方面不能简单否认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另一方面其仅为测量得到的属性,认定其对产品的实际影响时,还需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客观认定。
25. 包含自定义参数的组合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
【决定要点】对于组合物权利要求而言,参数的影响往往最终需要落实到对产品组分和含量的影响上。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产品组分、含量和技术效果非常接近,区别仅在于二者采用不同的参数对产品进行限定,则在说明书未提供足够的验证信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所述参数如何影响产品的组分和/或含量进而影响产品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仅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不同的参数通常不能给发明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6. 现有技术是否构成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
【决定要点】判断现有技术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相反技术教导,应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知识和能力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整体分析,面对标准提案中给出的推荐或反对意见,应避免跟随提案者的角度,仅依据局部、个别的表述就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正向或反向技术教导,而是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普遍认知和实际需求,客观确定该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27. 制药用途发明创造性判断中“合理成功预期”的认定
【决定要点】在制药用途发明创造性判断中,药物作用机制复杂性和药物结构差异是影响两种药物替代使用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的因素。如果现有技术已经披露所述两种药物为可以替换使用的同类药物,并且此类药物的作用机制与疾病治疗机理密切关联,则药物作用机制的复杂性和药物间的结构差异不足以构成该两种药物相互替换使用的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两种药物替换使用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
28. 仅记载部分关联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效果的认定
【决定要点】在判断发明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时,应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权利要求的限定进行客观分析。如果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能够达到特定的技术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技术效果还必须依赖其他技术特征的共同作用才能实现,且所述其他关联技术特征也并未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则不能认为该技术特征能够带来该技术效果,也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应技术效果。
29. 小核酸药物的创造性判断
【决定要点】小核酸药物中核酸的靶向序列、修饰和递送形式均可能影响其药物活性,在现有技术仅给出泛泛教导的基础上,得到具有特定靶向序列、修饰和递送形式且具备有效抑制活性的小核酸药物是非显而易见的。
七、说明书
30. 包含参数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
【决定要点】对于技术效果可预测性较低的技术领域,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涉及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而该计算公式是在诸多特定条件或者理想条件下推导得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加以证明,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否则说明书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将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如果说明书的描述不完整,缺失对某些关键技术手段的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施所述关键技术手段并完成所述关键技术手段所对应的任务/设想,进而无法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于发明的技术方案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31. 人工智能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充分公开的审查
【决定要点】一项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如要满足专利法意义下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在说明书中限定明确的数据含义,包括输入数据和输出数据的类型、属性、内容以及如何获取等,并且应说明采取的具体模型,如该模型并非本领域已知模型,还应记载对该模型如何进行训练和优化,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说明书的教导可以实现其所要保护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八、权利要求的理解
32. 授权阶段的修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的影响
【决定要点】若争议技术特征是专利权人在授权阶段为了区别于现有技术中的具体方式而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则在后续确权阶段不应再将该争议技术特征理解为包含了上述现有技术中的具体方式。
33.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宽,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相互联系。当某一技术特征仅记载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而未体现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时,应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所区分,而不应将所述仅记载在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解读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以至于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34. 含有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认定
【决定要点】采用参数特征对化学产品进行限定时,如果依据该参数不能够区分哪些产品被权利要求所涵盖,哪些产品没有被权利要求所涵盖,即不能清楚地划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权利边界,则所述参数特征限定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35. 对照技术标准进行的修改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
【决定要点】通信领域中,部分案件在审查程序中可能会对照技术标准主动修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判断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不应仅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来源于原申请文件的文字内容而认定其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还应当综合考虑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如果经过对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手段的分析,能够确定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未包含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6. 小核酸药物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
【决定要点】小核酸药物(也称作RNAi剂)一般包括siRNA与配体两部分。虽然siRNA分子的有义链与接头和配体之间的连接方式是共价化学键键合,但二者存在各自的功能(即配体在分子中起的作用是转运siRNA到靶组织细胞内,而siRNA的功能是沉默目标基因)和相对的独立性(即存在相互搭配以及替换的可能)。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现有技术中配体的了解,可以预期筛选出的siRNA能够缀合除说明书中示例的配体以外的其他配体,并且可以达到类似的技术效果,则对配体的类型作适当的扩展并不一定会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7. 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声称发明要解决多个彼此相互独立的技术问题,即使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能解决上述全部技术问题,只要其能够解决多个技术问题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应当认为其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注:本要点汇编在“赋青春”公众号上分三期发布,本期为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