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首发 | 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第5674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学术   2024-07-08 10:02   北京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请求人育材堂(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和株式会社POSCO与专利权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之间的多个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案审理,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请求人在案件中提交的使用公开证据能够达到证明目的,从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1280016850X,发明名称为“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要求保护的高强度部件主要涉及汽车领域用到的镀覆钢板。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交了一组使用公开证据,认为本专利相对于使用公开证据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组证据包括了在意大利对FIAT500轿车进行购买、拆卸以及运送回国内进行检测的整个过程,并对上述各环节进行了公证。公证文件中记录了汽车登记日期、销售方对车辆保险记录的声明、汽车修理厂技术人员对车辆完整性的声明等,用以证明上述车辆在本专利优先权日前即已公开销售,且相关检测部件并未进行过更换。


专利权人对上述车辆的保险记录和技术人员的声明提出质疑,认为车辆的维修不必然体现到保险记录中,且认为技术人员的声明证明力较低,不能由此认定车辆未进行过部件更换。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在针对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反向证据的影响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上述证据的取证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见证,整个取证过程的真实性能够得到保障。其次,车辆销售方为专业从事车辆经销、租赁的第三方企业,没有证据表明其与请求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对车辆部件进行更换。再者,无论是保险记录还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声明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了车辆在拆卸之前的完整性。另外,车辆拆卸和检测的部件包括前保险杠、防撞梁和B柱,这些部件属于车辆的主要结构部件,对车辆的安全起到重要作用,除非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极少会对车辆的上述部件同时进行更换,即使更换也会留下明显痕迹。而从各个部件的检测结果来看,其微观结构、镀层成分、性能等基本相同,也从侧面证明了上述部件的一致性。


综合考虑上述使用公开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反观,专利权人对上述使用公开证据提出质疑,不认可被检测车辆部件未进行过维修更换,但专利权人并未提交任何反向证据,其质疑理由仅仅局限于口头和意见陈述。而且,由于FIAT500轿车具有较大的市场销量,其结构部件中通常会大批量的采用相同的镀覆钢板,专利权人有能力从公开市场获得支持其主张的反向证据。因此,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其质疑理由不足以对上述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否定性影响。


本案对一组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考虑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对于判断类似案件的使用公开能否成立具有指导意义。


作者:刘彤、刘犟、张艳
编辑:柴均超
审读:汤丽妮、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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