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革命性的技术,基因编辑可以改变生物体遗传信息,为人类带来科技突破和医学进步。随着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
因认为布罗德研究所有限公司、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校长及研究员协会拥有的一件名为“用于序列操纵的系统、方法和优化的指导组合物的工程化”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80070567.X,下称涉案专利)存在优先权不成立等缺陷,株式会社图尔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第5637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该审查决定作出后,请求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该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开庭。
此次争议各方均为基因编辑领域的前沿研究团队,涉案专利涉及基因编辑技术领域核心科研成果。因此,上述审查决定作出后,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基因编辑是一种通过修改 DNA序列来改变生物体遗传信息的技术,在医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据业内专家介绍,基因编辑可以用于治疗遗传性疾病。许多疾病如囊性纤维化、遗传性失明和血液病等,有些是由特定基因突变引起的。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可以修复这些突变,恢复正常基因功能,从而治愈或减轻患者的病情。基因编辑还可以用于癌症治疗。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可以使免疫系统更有效地识别和消灭癌细胞。另外,基因编辑还有望应用于器官移植、抗衰老和精准医学等领域,为人类健康带来更多可能。
CRISPR-Cas9技术是继ZFN、TALENs等基因编辑技术推出后的第三代基因编辑技术,也被称为“基因魔剪”。通过该项技术,研究人员可以精确地改变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DNA,其潜在应用领域包括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动物模型和微生物菌株的构建、育种等。
在过去的几年中,因具有基因编辑和基因修饰效率高、简便、成本低、容易上手等优点,CRISPR-Cas9技术风靡全球,成为当今较为主流的基因编辑系统。当前,国内外多家公司都在尝试利用 CRISPR-CaS9技术进行疾病的治疗,有多个药物或疗法正在进行临床试验,其中,用于治疗β-地中海贫血、镰状细胞病的基因编辑疗法已经在英国、美国和欧盟上市。
涉案专利是 CRISPR-Cas9技术研究成果之一,也是目前全球 CRIS-PR-Cas9技术商业化领域较为核心的专利,主要涉及在真核细胞中使用的 CRISPR-Cas9技术及其用途。
2022年7月14日,株式会社图尔金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2年8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该案举行了口头审理。因涉案专利涉及基因编辑技术中的核心科研成果,在口审前期,有数十名业内人员主动申请旁听口审。
该案主审员邹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包括优先权不成立进而导致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和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核心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申请系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申请,申请人为布罗德研究所有限公司、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校长及研究员协会,并要求了多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其中最早的优先权文件的发明人为Zhang Feng、Cong Le、Habib Naomi、Marraffini Luciano。那么,在上述前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在后申请是否有资格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对此,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在后申请人未提供全体在先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因此无法享有在先申请人的优先权。此外,欧洲异议程序认定该案的同族专利的主体资格不能享受优先权,该案在韩国的同族专利申请也因为优先权主体资格问题而未获得授权。
专利权人则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系 PCT申请,在后申请人享有优先权无需满足上述条件。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同,不能因为在其他国家未获得授权就认为涉案专利在中国应当被宣告无效,该专利在美国和日本处于有效状态。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详细调查了前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原因,仔细核实了相关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同时全面了解了相关案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审理情况。”邹凯表示,最终合议组认定请求人提出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申请的转让证明必须要求所有转让人签字或盖章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5637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3、4、8至1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5至7、16至44,以及权利要求3、4、8至15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近年来,随着涉及优先权判断的案件数量逐步增多,当前后申请人均涉及多个共同申请人,且前后申请人不一致时,判断在后申请是否有资格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是一个审查难点,在审查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该审查决定的作出引发了业内广泛讨论。
首都师范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主任尹昕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审查决定对专利法中特定情形下的优先权判定提供了指引和借鉴。审查决定系统全面地论述了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在前后申请人不一致时,如何判断在后申请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在先申请优先权的问题。审查决定对这一法律问题的诠释,首次明晰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对发挥复审和无效案件的指导作用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审查决定也表明了我国客观公正、积极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态度。
尹昕表示,该审查决定体现出合议组高度的专业性和严谨负责的态度。基因编辑技术属于生物技术领域的前沿科技,合议组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事实为依据,对技术内容的分析严谨细致、详略得当、深入浅出、公正合理,兼顾了专业性和可读性,对准确诠释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我国基因编辑行业而言,该案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尹昕表示,一方面,该案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科技创新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只有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激励创新者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在继续加大研发投入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专利保护,妥善利用优先权等专利策略打造专利“护城河”。另一方面,该案进一步明晰了基因编辑领域基础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关企业可以在全面衡量现有技术保护状况的基础上突破壁垒,寻求自主创新。
对于经 PCT途径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有权要求优先权的情形包括: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在后申请人是在先申请人之一,在后申请人由于在先申请人的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形成权利转移而享有优先权。该案从优先权性质出发,对上述规定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与适用。该审查决定认为,当在先申请存在多个申请人时,其中部分申请人作出的转让并未剥夺其他申请人转让的权利,因此在后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审读:彭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