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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
留存备查资料
①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⑥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⑦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境外研发的
还需提供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Tips:
①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②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③委托研发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其中,委托境内研发的,由受托方进行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的,由委托方登记。
④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①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①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④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供稿:沈蕾 夏吴彬
制作: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