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对纳税人的不利影响

文摘   2025-01-29 20:52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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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后,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可能可以抵扣了,非直接消费的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了,使用简易计税的出租不动产和出售不动产,征收率降为3%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大大缩小了,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了等利好,那么,增值税法实施后,对纳税人是否有不利的影响?不利的影响有哪些?

一、扩大了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增值税法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原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原规定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购买方才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法实施后,即使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购买方也是扣缴义务人。

二、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再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原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视同交易,增值税法删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例外规定。

三、个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含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再免征增值税了。

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原规定,个人有偿和无偿转让金融商品都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增值税法实施后,个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含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四、纳税人为员工有偿提供服务要缴纳增值税了。

增值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原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为员工有偿提供服务,即使低于市场价格,也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须注意,纳税人为员工无偿提供服务,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五、免征增值税范围缩小。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的四十项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大部分都取消了,如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个人转让著作权、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不再免征增值税。

那么,增值税法实施后,还有哪些免税优惠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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