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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解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三、我省纳税人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其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后,已使用的发票额度会退给纳税人吗?
解答: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苗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园林绿化项目,并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特殊情形外,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上述规定中的“年应税销售额”具体指什么?
解答: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八、2024年11月1日起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解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购买方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据此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九、2024年12月1日起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解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十、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
解答: 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解答: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十二、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如何添加办税人员?
解答:方式一:法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企业户登录后,鼠标移至右上角的姓名处点击【账户中心】,进入后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界面填写人员信息并提交,然后办税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模块中进行授权确认或者拒绝即可。
方式二:办税人员通过“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申请企业授权】填写对应企业信息并提交,然后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企业业务”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人员权限管理】-【待确认办税人员】,进入待审核确认页面,点击【确认】添加人员。
十三、纳税人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时,银行行别和开户银行界面选择不到开户行信息,如何处理?
解答:建议核实行政区划选择是否正确,若行政区划选择到区,需要修改选择到市,再正确选择银行行别和开户银行即可。如果仍然没有,需要联系税收管理员报金三运维增加。
十四、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地方特色】-【纳税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块已经取消,现在如何进行储蓄存款利息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解答:纳税人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选择“存储存款利息所得”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
十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十六、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否包含成年子女购买的房屋?
解答:不包含。“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十七、个人转租不动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承租不动产负担的租金能否从转租收入中减除?
解答: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十八、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纳税人应当一次性缴清全年应缴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同时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等有关资料。
文件依据:《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十九、自2024年12月1日起,个人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上述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规定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二十、纳税人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的住房,12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是否可以享受2024年新出台的个人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
解答: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解答: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二、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四、企业第三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何处理?
解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五、企业2024年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并投入使用,是否可以在计算2025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六、印花税买卖合同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七、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八、非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2024年第三季度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解答: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非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因此,非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4年第三季度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依据2024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九、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由夫妻双方各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解答:不可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2024年企业员工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可以。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一、纳税人住房贷款已经提前还清,是否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住房贷款如已提前还清,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十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需要办理税务注销?
解答:需要。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文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
十三、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
十四、纳税人按年收取房屋租金,按季申报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解答: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故,季度申报房产税时,以季度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十五、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是否免征房产税?
解答: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十六、企业购买办公楼后,又单独购买的地上露天停车位,是否属于房产税中“房产”定义?
解答:不属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十七、车辆报废,已征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由纳税人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凭证或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十八、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代收代缴车船税滞纳金?
解答: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十九、纳税人是否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申报缴纳车船税等财产和行为税?
解答:目前,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仅支持印花税确认式申报,其他财产和行为税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
二十、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是否支持一笔税款分多次缴纳?
解答:支持。纳税人进入税费缴纳界面后,在“实缴税额”中填写本次要缴纳的税额并缴纳,剩余部分税额会重新生成新的应缴税款。
一、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解答: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二、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解答: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
解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
四、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活猪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五、个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吗?
解答:个人消费者(自然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六、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家庭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个体工商户业主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七、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中,重新购买的住房可以是二手房吗?
解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新购住房可以是新房,也可以是二手房。
八、纳税人将芜湖住房卖出后在合肥购买新房是否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九、我报名的职业资格,在考试时还在目录里,但领证时已移出目录,应按照哪个时点确认,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时点,如该时点该职业资格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则可以正常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十、纳税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十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解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十二、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如何确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解答: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
十三、企业单个设备未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否影响其他设备享受该项政策?
解答:不影响。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售出前是否征收房产税?
解答: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十六、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解答:我省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044.38元/月,以此核定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1133元/月,下限为4227元/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文件依据:《关于发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96号)
十七、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公司员工2024年1-8月份补缴数据未带出,如何处理?
解答:省人社厅等五部门8月22日公布了2024年度我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皖人社秘〔2024〕196号)。税务部门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据此执行新标准。因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1至8月份补差部分,待9月下旬或10月份根据分市数据量分批生成,用人单位对补差部分可自行选择缴费月份分期申报缴纳。补差部分缴款期限截止2024年12月26日。
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调整1-8月份缴费工资,即可产生1-8月份补缴数据。
十八、企业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确定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
解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十九、纳税人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
解答:可以。预缴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的,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的“减征政策适用主体”栏,勾选相应主体即可。
二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是否还需要缴纳?
解答: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二、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解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解答: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四、纳税人在境内书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
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五、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解答: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六、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商品名称编码如何选择?
解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
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报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报废产品编码(具体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涉及重要调整的,适时予以公布。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个体户处收购废品,能否向个体工商户反向开票?
解答:不可以。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
八、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至受让方抵扣?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
九、纳税人提供病虫害防治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病虫害防治服务免征增值税。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十一、个人转让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中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什么?
解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十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十三、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四、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五、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解答: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十六、企业接受捐赠,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解答: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十七、企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解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十八、纳税人2024年享受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如何确定?
解答:企业划型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缴费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缴费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对2023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4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以外的缴费人,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缴费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4〕195号)
十九、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缴纳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答: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二十、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否仅指购房人本人的情况?
解答: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文件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企业取得的2023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认证期限限制?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文件依据:《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三、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答: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四、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解答: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八、单位出租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解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九、企业占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一、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解答: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十三、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十四、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十五、自采矿石清洗加工后,资源税是按照原矿还是选矿征收?
解答: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十六、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十七、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十八、企业从境外购进劳务取得境外开具的收款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十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十、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解答: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参评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一、印花税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专利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三、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四、公租房是否免征房产税?
解答: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解答: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六、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适用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七、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设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解答: 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者B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八、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10%适用税率发票?
解答:数电票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九、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十、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十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声明?
解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十二、纳税人参加自学考试,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十三、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单位能否直接为员工代为办理?
解答: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十五、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十六、企业员工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七、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解答: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中,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十八、高危行业企业去年预提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十九、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扣除?
解答: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允许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解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时,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二、父母是中国国籍居民个人,其外国国籍子女在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子女为外国国籍,无论接受境内还是境外学历教育,均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纳税人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四、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解答: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五、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否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六、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今年4月开始还贷,6月结婚,婚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由妻子全额扣除么?
解答: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任意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6月份结婚前,丈夫如果没有在自己名下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由妻子或者丈夫中的一方扣除。
七、父母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由子女按照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八、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九、企业2023年购买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专用于研发,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解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十、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解答: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是否还可以享受优惠?
解答: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十二、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滞纳金?
解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新办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符合抵扣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十四、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答: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项目?
解答: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上述规定中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十六、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十七、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销售额是否为不含税销售额?
解答:“销售额”应填写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十八、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解答: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十、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未退税的,现在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对汇算可退税的纳税人,建议在对收入、扣除确认后,及时提交退税申请,并关注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情况,避免错失退税红利。2024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纳税人2020年度汇算的退税申请。
二、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需要获得“税优识别码”?
解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
三、 残疾人是否有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
四、纳税人住房贷款已经提前还清,是否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住房贷款如已提前还清,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五、夫妻双方婚前都有首套住房贷款,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请问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中所说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时间如何判定?
解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已经开始分别归还各自住房贷款,或者缴纳契税办理了房产证,则可以认定为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可以适用上述的规定。
六、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解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七、2023年12月份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何时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2023年12月份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上述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文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
八、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是否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解答: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九、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3年结存的加计抵减额今年还能继续使用吗?
解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十一、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二、企业享受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时,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年度减免限额?
解答: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文件依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十三、缴纳义务人2024年是否可以享受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解答: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十四、自有商业房产一半自用一半出租,不考虑优惠政策,房产税如何缴纳?
解答: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十五、转租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解答: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十六、企业新购存量房,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解答: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十七、印花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八、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九、我公司需要对外付汇支付一笔安装服务费,已代扣代缴了增值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算?
解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二十、企业之前开具建筑服务类的发票,都是要在备注栏填写相应的备注信息的,那现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这类发票的时候,还需要填写备注吗?
解答:原来建筑服务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填写特定信息,原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栏的相应内容无需重复填写。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一、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解答:可以。有多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二、纳税人在合肥市长丰县有住房,在庐阳区租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 不可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解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在中国境内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四、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怎么办理年度汇算?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仅有一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纳税人有多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五、纳税人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解答: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情形,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六、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的,如何确认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原值?
解答: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七、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能否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减除?
解答: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八、纳税人自行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扣除?
解答: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自行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属于专项扣除,需提供相关缴费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综合所得汇算中申报扣除。
九、工会经费没有按期缴纳怎么办?
解答:缴费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予以依法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
十、2024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仍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解答: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3〕245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4〕195号)
十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解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二、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十四、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开具额度当月没有用完,可以累积到下个月再继续使用吗?
解答: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的上限额度。税务机关会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调整。所以说,上月剩余可用额度未使用的部分,不能结转于次月总额度累加。
十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何开具数电折扣发票?
解答:试点纳税人在开票信息界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填的项目信息添加折扣信息,勾选项目信息后,点击“添加折扣”,弹出添加折扣页面,折扣方式可选择按金额折扣或按比例折扣,折扣录入方式可选择批量折扣录入或逐条折扣录入。折扣信息填写完毕后,显示在项目信息明细内。
十六、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数电蓝字发票时,需要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安徽税务APP进行扫脸验证,扫脸验证时长如何设置?
解答: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有权限调整刷脸频次,来调整认证有效时长。具体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扫脸验证时长设置模块,调整认证有效时长。
十七、纳税人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是否需要另附纸质件保存?
解答:数电票提供PDF、OFD和XML三种电子文件格式,其中,PDF和OFD为预览发票内容的格式,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才是符合财政部入账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仅使用数电票XML电子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八、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销售方信息中“电话”未带出,如何处理?
解答:安徽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销售方信息不能手动填写,“电话”取自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注册地联系电话”和“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纳税人可以在【蓝字发票开具】页面点击下拉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发票上的“电话”。没有带出电话说明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这两个电话,纳税人需要补充登记。注册地联系电话: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传递至税务系统,无需单独变更。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变更。
十九、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解答: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二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纳税人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三、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四、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按照3000元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五、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六、单位为员工预扣预缴1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有的员工可以扣除6万的减除费用?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所得是否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57号 )
八、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九、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于什么时间结束?
解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保障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4年2月底。
文件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
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到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否还可以继续抵减?
解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十一、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解答: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十二、企业购进的货物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被雨淋坏造成损失,企业是否需要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十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需要按年备案?
解答: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十四、单位去酒店开会,酒店提供场地和配套设施,应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是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解答: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五、一般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一般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是6%。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六、数电票开具有误如何作废?
解答: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
十七、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
十八、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应该如何将发票交付给购买方?
解答:当前交付发票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在系统中点击“邮箱交付”,在弹出页面选择文件格式和输入邮箱地址,点击“发送”进行交付。二是选择“二维码交付”,在弹出页面将二维码展示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扫描二维码获取发票。三是点击“下载发票文件”,在系统弹出页面里选择文件格式后,将发票下载到电脑本地,再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给购买方。四是自动交付,即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购买方为用票试点纳税人的,可以直接登录“税务数字账户”查询接收;购买方为用票非试点纳税人的,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接收。
十九、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是否需要填写?
解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二十、企业2023年12月预提未发放的工资,2024年1月实际发放,是否可以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对于年末计提应付未付的人员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2024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3%减按1%政策?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纳税人2024年1月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解答: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四、如何下载安徽税务APP?
解答:苹果系统可直接在应用商店中搜索下载。
安卓系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点击左侧二维码上方的蓝色“安徽税务APP”字样跳转至“复制链接”页面,点击“复制链接”即可下载。(2)微信中搜索“安徽税务”小程序,在安徽税务小程序首页点击“实名注册”,跳转至“复制链接”页面,点击“复制链接”即可下载。(3)目前,华为应用市场可以搜索下载,其他系统正在申请中。
五、纳税人2023年12月没有及时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是否影响2024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六、月还贷金额变化是否影响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解答:不影响。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七、子女年满3岁暂未入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解答:可以享受。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八、纳税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于何时办理?
解答: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将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2024年1月申报缴纳的2023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2023年度“三代”税款,并据以申请手续费返还?
解答:不属于。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其中,“上一年度”是指税款缴款期。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十一、如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三代”手续费退付?
解答: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在左侧菜单栏点击“退付手续费核对”,进入“勾选单户核对清册页面”,对核对清册的个人所得税实缴(退)税款记录进行核对和勾选后(默认全选),点击“下一步”(注:当前获取的实缴(退)数据为入(退)库日期在上年的数据,不论税款属期为何时。如扣缴税款所属月份在上年,但实际入(退)库日期在本年的,将在下一年度的结报数据中体现。如果数据确实有误,您可到办税服务厅核对并确认结报单)。
2.进入“确认结报单”页面,根据核对完的税款入库、退库笔数和金额点击“申请退库”提交。查看并确认结报单,无误后点击【申请退库】。
十二、2024年是否继续执行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三、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解答:纳税人申报时,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四、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能否在季度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
解答: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五、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六、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解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七、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材料?
解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十八、数电票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形下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解答: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九、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数电票,维护项目信息时,规格型号和单位数量是否需要填写?
解答:因为建筑服务为服务类的货物劳务名称,按照电票平台规则无需录入相关信息。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这些信息大多用在货物类品目下,所以对于服务类的品目无需录入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十、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数电票提供PDF、OFD和XML三种电子文件格式,其中,PDF和OFD为预览发票内容的格式,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才是符合财政部入账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XML电子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2.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