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了若干年房租,该如何缴税?

文摘   2025-01-15 14:3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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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问:公司一次性收了三年的房租327万元,该怎么缴税呢?

分税种来看: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无企业是否开票,均应在收到当月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次性收到3年的租金327万。

借:银行存款      327万元

贷:预收账款-租金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万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企业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当月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

租赁合同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因为合同是含税价,印花税以含税价为计税依据,在书立合同当日发生纳税义务。


四、企业所得税

我们先看一下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配比原则,分期确认租金收入,也就是会计处理上每年体现100万元的收入。

选择按照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收入的处理:

每年分摊收入100万元:

借:预收账款-租金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    1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为该笔租金收入是预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所以企业所得税既可以一次性提前确认收入,也可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这个由企业自行决定。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自行判断:

若之前有亏损且弥补年限即将到期,建议一次性确认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浪费了亏损。

若之前无亏损,或虽有亏损但离到期年限尚远,建议分期确认收入,便于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


五、房产税

一次性收到房租,是否需要一次性计算缴纳房产税呢?

我们先看一下全国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需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有的地方要求一次性缴纳,有的地方可以分期缴纳。

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0〕5号)规定,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第八条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

3、问:纳税人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增值税、房产税如何缴纳(一次性缴纳或者可分期缴纳)?

河北税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不需要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4、厦门问题: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厦门税务: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5、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对此,现明确如下: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可见房产税的缴纳,全国各不相同,以当地政策的执行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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