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涉税问题攻略

文摘   2025-01-03 17:41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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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往来中,违约金是常见经济事项,与合同双方权益及税务处理紧密相连。一旦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像销售方出现产品供应迟滞,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影响了购买方的正常业务开展,或购买方未能遵循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出现资金拖欠的情况时,就可能导致销售退回或合同终止,从而产生违约金。本文将剖析企业在不同情形下涉及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之道,聚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呈现其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在面对违约金相关税务问题时,能够精准把握、合规操作,有效规避税务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行为。购销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销售方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购买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等原因发生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销售退回或者合同终止,并产生违约金。


一、增值税

缴纳判断标准:合同是否已履行。
合同未履行: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发生经营业务活动,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合同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大点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案例一:合同履约前,因购买方违约,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

富强公司与大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富强公司应于5月1日之前向大力公司交付面粉一批,若双方任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市场面粉价格骤降,购买方大力公司于4月25日告知富强公司该笔合同取消,并向富强公司支付违约金。富强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结论:不征收增值税,此合同销售行为尚不成立,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不需缴纳增值税,且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开收据。

案例二:合同履约后,因购买方违约,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

富强公司与大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富强公司应于5月1日之前向大力公司交付面粉一批,若双方任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富强公司按期交付了面粉并通过了大力的验收,但大力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如期支付货款,遂等资金状况良好后向富强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富强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结论:需要缴纳增值税。在本案例中,该笔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实际发生,销售方富强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销售额,合计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合同履约后,因销售方违约,购买方取得违约金

富强公司与大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富强公司应于5月1日之前向大力公司交付面粉一批,若双方任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富强公司因市场小麦价格波动等问题,未按期交付面粉,向大力公司支付违约金。大力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结论:不征收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因销售活动产生,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而非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其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注意
1、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应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保持一致;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也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实务中,如果是购买方违约,根据销售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提供了货物和服务来判断销售方收取违约金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收到违约金时应税行为已发生,则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未提供任何货物和服务(应税行为未发生),收取违约金则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3、如果是销售方违约,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则无论销售方在何时违约,购买方只需开具收据。

二、企业所得税

收取方: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方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违约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因此,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方,其支付的违约金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以取得真实、合法、且具备关联性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前提。如果在违约金发生当年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在以后年度取得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案例一:合同履约前,因购买方违约,销售方取得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以签订的合同、收据等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案例二:合同履约后,因购买方违约,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支付方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三、印花税

不变更应税凭证(销售合同):不用补缴纳印花税。
变更应税凭证(销售合同):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注意: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因此对于未履行合同但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回及抵缴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总结:企业在面对合同违约涉税问题时,应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循相关税务法规。准确判断合同履行情况,妥善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确保税务处理合规,下图汇总合同违约金涉税问题,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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