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男,南康某五金商行老板)因欠钱不还被判刑!

政务   2024-11-28 18:56   江西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法院只能拉黑、限制高消费或者司法拘留吗?错,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其配偶夏某某共同在南康区东山街道经营南康区某五金商行,因资金周转需要,张某某、夏某某于2022年5月、6月分两次共计向黄某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因张某某、夏某某未按期还款,黄某某于2022年10月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2年12月,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康区某商行、张某某、夏某某支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借期内的分红款10万元等。因被告张某某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6月,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黄某某的执行申请,并于2023年7月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报告清单、限制消费令等文书。期间,张某某未向执行机关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且继续每月支付12100元的租金从刘某处租赁保时捷轿车供自己使用,并在2023年11月、2024年5月两次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南康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2024年8月,南康区公安机关民警电话联系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如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越来越高,失信人员的生活、工作受到极大限制,成为被执行人后应积极配合法院,诚信履行债务,对于逃避债务或抗拒执行等行为,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

供稿:郑晓琳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李丽英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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