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从中赚点钱
怎么就成贩毒了?”
男子辩称自己只是“中间商”
殊不知代购毒品牟利
就是贩毒!
田某和谭某在看守所相识
二人均吸食过毒品
一次,谭某找到田某
让其帮忙购买1000元的冰毒
“当时毒品价格随时在变化
我就想到可以从这里面赚点钱
没想贩毒”
田某认为谭某
不知道毒品的实际价格
便用900元从李某处买来冰毒
交给谭某
自己则从中赚取了100元差价
2024年7月
田某落网
经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
田某通过截留毒资的方式
变相加价
先后2次向谭某
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共计截留毒资人民币300元
至少贩卖冰毒0.7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田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
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7日
法院经审理
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关于毒品代购的行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来源:宣恩检察】
尊敬的父老乡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