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南康人,00后)被判刑!

政务   2024-11-27 19:22   江西  

想要不劳而获

将手伸向别人的东西

以为天衣无缝

殊不知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7日晚上,曹某某伙同黎某某、朱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商议到龙岭拉车门盗窃。10月8日3时许,曹某某伙同黎某某、朱某某骑电动车来到南康区龙岭镇一安置点拉车门。朱某某拉开一辆白色SUV车,从车内拿出若干现金。随后三人现场数钱发现一共盗得现金5200元,因不敢多拿便每人拿走600元,并将剩下的现金放回车里。

2024年3月18日凌晨,曹某某伙同朱某某、黄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商议到南康城区拉车门盗窃。随后三人骑电动车来到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一安置点拉车门。黄某发现该处一辆白色汽车没有关副驾驶车窗,便与曹某某一起在附近望风,朱某某进入车内盗得现金2700元,后三人将2700元平分。

2024年3月20日,曹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拉车门碰的不仅是运气,触碰的更是法律,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车门终将变牢门。

广大车主朋友们尽量将车停放在覆盖监控的区域,车辆停放后要确认是否上锁,如果车辆被盗,一定要及时报警。


供稿:林欣如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方甘玲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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