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因生活拮据,遂产生盗窃铝材的想法。2024年7月10日、11日,郭某某共4次骑电动车至南康区镜坝镇一超市地下室,先后将放置在此处的400余千克全新铝合金窗户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铝材价值人民币12364.70元。
2024年11月2日,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考虑到郭某某多次作案且未履行赔偿责任,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对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刘明荣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章15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