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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辽0211执恢202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万涛与被执行人王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211民初11051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告: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永明,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7011155356,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49号5-1。
二、执行依据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2022)辽0211民初11051号民调解书。
三、执行标的
本金167000元及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四、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额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百分之十比例奖励举报人。
五、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间为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
六、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七、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八、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0411-82793866
石法官:0411-82793771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及个人给与保密。
本公告即为责令交出财产通知,请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后,向本院自觉交出财产,或向本院说明不能交出财产的原因,拒不交出财产又不说明原因的,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内容来源: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