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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一头牵着民生疾苦,一头牵着司法关爱。
司法救助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司法工作扶危济困、救急解难的价值功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法治”力度提升司法“温度”。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受害人生活困难的;
(八)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瑕疵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但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无法获得赔偿,或者通过国家赔偿难以弥补损害,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九)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依据国家赔偿法已经获得赔偿且已达到弥补损害程度,因同一案件申请司法救助的;
(八)参与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案件被害人的投资(投机)性财产损失;
(九)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内容来源: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绘画设计: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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