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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辽0211执恢17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与大连铭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辽0211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告: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大连铭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5号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752282-0。
法定代表人:徐立志,身份证号码:230402197506120114。
二、执行依据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211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本金64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四、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额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申请执行人承担赏金,如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立志下落,给予执行回款5%的悬赏金。
五、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间为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举报人兑付。
六、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七、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八、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0411-82793866
王法官:19104113848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保密。
本公告即为责令交出财产通知,请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后,向本院自觉交出财产,或向本院说明不能交出财产的原因。拒不交出财产又不说明原因的,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内容来源: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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