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块五买了一桶过期方便面,索赔一千元,你会怎么判?

政务   2024-09-23 13:12   辽宁  


2023年3月,张某来到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某超市。他手持一张当日打印的彩票,摄像头对准彩票打印日期处进行特写,随后又拍摄了超市外的牌匾。进入超市后,他径直走向方便食品区域,拿起了一桶咖喱牛肉面。不过,这桶方便面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张某并未表现出丝毫的惊讶,而是将摄像头对准包装桶底部,拍摄下了这个关键的证据。随后他走向收银台,用微信扫码支付了5.5元,并在走出超市后,又特意回头拍摄了一次超市的门牌。




不久后,张某就以购买的咖喱牛肉面购买时属于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为由将商家起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退回货款5.5元,并赔偿1000元。 


当过期商品遇上“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法院会如何裁判?今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问题。今天,小编邀请本案的主审法官甘井子区法院一级法官富国周为我们具体讲解。


超市是否应向张某退回货款?


“知假买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


超市作为案涉食品的销售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外销售,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法院对张某要求超市退款5.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超市是否应向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因此,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是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索要惩罚性赔偿金的关键。


法院查明,张某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到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商家购买一个面包或一桶方便面,每次购物均从购物前即开始拍摄,着重拍摄食品生产时间。在取得证据后,张某便开始索赔,请求每个商家赔偿一千元,按每一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有的商家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通过讨价还价后直接向张某支付了几百元不等的赔偿款。未支付赔偿款的多家商家被张某诉至大连市各区人民法院。


综合考量张某购买食品的保质期、购物模式、普通消费者通常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法院认为,张某的购物行为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疏忽和漏洞获取远超出其实际损失的经济利益,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属于恶意索赔。因此,对张某要求的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该超市向张某退回货款5.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做到知假辩假而不买假,积极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商家要将诚信经营和严控产品质量作为立身之本,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避免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目标,构建一个公平、透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内容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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