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在去年的借款纠纷中,杨某与候某之间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2023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平台向杨某借款1.5万元,双方在微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并顺利完成了借款的微信转账交付。然而,借款到期后,候某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杨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杨某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在准备诉讼材料时,杨某担忧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能不足以充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他采取了一个不当的做法:冒用候某的名义自行书写了一份借条,并试图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以增强其诉讼主张的说服力。
#案件审理#
#案情回顾#
今年4月,冯某携带一张声称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正式提起了对朋友王某的民事诉讼。冯某在诉状中陈述,他曾出借10万元给王某用于其经营活动,但经过多次催讨,王某始终未归还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基于这一情况,冯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件审理#
经过法官的进一步释明,特别是关于虚假陈述和虚增债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冯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他如实坦白了实际转账金额仅为6.6万元,并且王某已经归还了其中的1.15万元。
鉴于冯某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增债务、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诉讼的原则,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惩戒。此举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手段干扰司法程序、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原告,本可以合理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诉讼,却因害怕证据不充分而自作聪明,擅自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尽管,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换个说法”“换种形式”,并没有捏造借贷的事实,但诉讼非儿戏,法庭之上容不得虚妄,司法权威也不容挑战。
用聊天记录当证据
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以前微信号无法更改,可以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
但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了,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开庭时如何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
这样导出的微信账单明细
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
部分转载来源:最高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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