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出于信任借钱给朋友,却因为相信对方而没有写借条,只留下转账记录。面对朋友拖延还款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光有转账记录,能否帮助我们讨回公道?
一、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要认定借款关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素:
2、资金实际交付:即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出借人提供的资金。这一点通常可以通过转账凭证来证明。转账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截图等,是证明资金实际交付的重要证据,即便没有借条,转账凭证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但出借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借款已实际交付。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但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这并不能绝对排除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因为转账行为可广泛适用于多种法律关系之中,诸如商品买卖、房屋租赁、投资合作等情形均可能涉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改)第十六条,若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若抗辩称该转账为偿还其他债务,需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若被告证据不足,原告无需进一步证明。
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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