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案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受案、立案的审查期限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1. 申请复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时间节点: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
操作方式: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联系方式:可以通过12389热线或直接前往公安机关进行申请。
时间节点: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
操作方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联系方式:可以通过12389热线或直接前往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请。
时间节点:在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不立案侦查不服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操作方式: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联系方式: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直接前往检察院进行申请。
联系方式:可以通过12389热线或直接前往督察部门进行投诉。
联系方式:可以通过12388监察委举报热线或直接前往监察委进行控告。
时间节点: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操作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服务热线或直接前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服务热线或直接前往人民法院进行自诉。
法律为公众提供了多途径的救济方式,确保了报案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遇到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或不出具报案回执的情况时,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位报案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9层办公楼二座912 TEL:010-58790480
武汉律所地址:江汉区香港路阳光城央座3403-3405 TEL:027-6569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