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The
General
Part
刑法总论讲义
(第七版)
致中国读者
#继第 6 版后,本书仍然由曾文科老师翻译并呈现给中国的读者朋友。对曾老师,我表示由衷的感谢。与此同时,对建立起我与曾老师之间联系的张明楷老师,也在此表达深深的谢意。
#就我的刑法理论而言,最大的特色莫过于“实质犯罪论”。换言之,也可以说成是“日本式的犯罪论”。犯罪论的终极问题是“应否予以处罚”,这一价值判断最终不得不由“日本国民”来作出。而国民规范意识主要结晶于判例之中,遵照国民规范意识的正确的法解释,也就只能从“判例”之中析出。虽然对各个具体的判例而言当然存在争议的余地,但“作为总体的判例”所呈现出来的国民规范意识乃是“终极的正义”,不可能存在排斥这一点的理论。“正确的价值”是流动着的,至少在法的世界里,不可能求得“不变的正确”。可以说,150 年间,在大学学习了“理论”的法律工作者们一直以来也是在结合眼前变化的现实,积累具有常识性的结论。
#在此意义上,我认为明治时代以来的近代日本刑法理论,进入 21 世纪 20年代后,终于到达了“真正意义上的日本刑法学”这一地步。日本明治政府受列强殖民地政策,尤其是对中国侵略(如鸦片战争)的冲击,认为有必要装饰成与列强处于对等地位的国家,于是迅速“进口”了欧洲的法制度。此时开始了包括刑事法制在内的日本近代法制。所以,刑法解释学说在作为“法制进口地”的德国的强烈影响下发展起来。
#但是,自那时起的 150 年间,就全局来看,为了契合日本的现实(与国民的意识),进口的外国法理论经历了“脱胎换骨”般的历史。直至最近,终于在全部刑法领域大体上迎来了完结。
#关于构成要件论,最近未遂论的变化值得关注。以特殊诈骗案件的多发等为契机,判例中立足于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未遂论赢得了决定性的地位(第二章第六节)。
#比未遂论的变化稍早一些,在因果关系论中,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以来的“从条件说向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展开”这一德国式的理论,也被判例的观点所取代(第二章第七节)。比这还早的是,故意论中以回应有关毒品犯罪的判例为核心,发生了把故意形式地理解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到“实质故意论”的变化,并且在不断深化该理论(第三章第二节)。
#正当防卫论中,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开始,判例与学说之间就产生了距离,但在平成二十九年(2017),日本式的正当防卫理解(较为狭窄的正当防卫成立范围)透过判例鲜明地呈现出来(第四章第三节)。
#共犯论是最能代表德国理论与日本判例关系的领域。判例中形成的共谋共同正犯论突破了来自学说的强烈批判并最终确定了下来。在日本,被认定为教唆犯的实际上几乎为零,这是日本式的规范意识刷新德国式的共犯理解后所出现的结果。在日本式的规范意识中,即便是唆使行为,倘若起到了核心作用,那么就是“(共同)正犯”。
#如此一来,可以说在全部领域,都完成了“判例”中的刑法解释对“德国式学说”的替换。
#当然,日本刑法学的上述发展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因为两国在国家体制、历史、国民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同。恐怕没有比日本更加容易提炼国民规范意识的国家了。对形成判例的法律工作人员的信赖程度,在中日两国之间也有差异。因此,在像中国这样拥有多民族的国家,生搬硬套“日本式的实质犯罪论”当然是无法发挥其作用的。
#但是我认为,基于中国的文化、政治制度等前提条件来具体探求紧密联结国家安定的刑法运用,这一工作的必要性是与日本相同的。世间不存在违背人民意愿的正义。
前田雅英
2024 年 6 月 8 日于东京目黑寓所
—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