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刘思达教授在法社会学方面研究成果卓著,多篇论文发表于国内外顶级期刊,并于近期出版了《法社会学信札》一书。我作为多年的法社会学研究爱好者,迅速下单购书,先睹为快。
这本书文笔洗练优美,既专业,又清新可读。思达教授从北大法学院本科毕业后,前往北美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深造,完成硕士与博士教育。书中以校友间通信往来的形式,对北美和欧陆法律社会学的主要观点做出极简式提炼,契合其勾画法社会学“路线图”的写作初衷。
对于大陆法系的法科生而言,通常以法教义学方式精研法律规范,虽然案例研讨、案例写作课程也可能嵌入授课体系,但逻辑分析和思辨是法律学习的最主要方式,所以,对于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为主、探究规则运行实况等问题的社科法学略感间接或陌生。如思达教授所言,法律实证研究不能够取代法教义学,法教义学归根结底是对法律文本的分析,这才是法学的核心知识,法律社会学只是核心知识的“旁门左道”,为此,既要练好“旁门左道”,也要尊重核心知识。
一、
这本“路线图”中,介绍了社会学经典人物及其观点,并给出法社会学研究优秀范例。在全球社会学主要流派与理论方面,自己原本所知甚少,从思达教授深入浅出的入门者友好型评介中颇为受益。例如,美国的批判法学派属于法理学思潮,并不强调实证研究方法;与其关联密切的法律社会学思潮更偏向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但重要人物中也有部分属于批判法学派别。阿默斯特派认为法律并非来自书本,而是从日常社会生活中衍生出的社会结构,“活法”的边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主观理解。埃德尔曼教授的集大成之作《工作的法律:法院、企业和符号化民权》提出“法律内生性”概念,即法律本身具有模糊性,其意涵受其所规范的社会领域盛行的观念之影响,那些组织内生成的环境法律试图保护的公民权利成为“符号化结构”。
对于偏向抽象理论的社会学家卢曼,思达教授将其核心理论概括为:社会是一个自创系统,法律是其中一个子系统,法律社会学家的任务是从外部来描述法律系统,弄清其社会结构和运作方式,卢曼的社会系统研究中更强调结构以及令结构运行的机制。法律系统是自行运行的,虽然有外部信息进入法律系统,但法律系统中做出的结论不取决于系统之外的任何编码,法律在自我运行中不断更新,即法律系统具有“自创生性”。和卢曼同时期的社会学家布迪厄则持场域理论,认为司法场域中最重要的斗争是“理论家”和“实践者”之间的权力斗争。
法社会学的若干理论往往是宏大深涩的,难以在一本信札体小书中做出完全全面和系统的阐释,所以,思达教授将此书定位为法社会学学习的“线路图”,经典理论的奠基人、代表性观点或者成果成为这幅地图中的一个个地标,令读者在头脑中形成知识概貌,即便努力理解后暂时难得其精髓,但这种跳出层面事实奔向理论抽炼的过程必然会强化我们深度思考的能力。
二、
从法社会学的经典研究学习方法。思达教授在书中列举了一些经典研究示范。梅丽教授的《诉讼的话语》研究了麻省两个基层法院里当事人和法官的对话,从中发现劳工阶层的法律意识。几年前这本书经贺欣教授推荐,我曾仔细阅读过,对于梅丽教授独到精细的分析视角赞叹不已。再如,书中谈到《芝加哥律师》一书通过777份问卷,经统计分析后发现,为大型企业和政府机关服务的律师,与为个人和小型企业服务的律师之间几乎没有交集,作者由此发展出“客户类型”理论,即律师所服务的客户社会地位越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就越高。《芝加哥律师》一书使用的都是统计数据,并不是关于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回归分析。
个人认为,影响深远的实证研究不一定采用了海量数据、高级的分析工具,或者看上去深不可测,使得结论走向信服与久远的终归是研究者的创新度和思考力。
书海无涯,经界内专家学者筛选推荐的经典是值得借鉴的宝贵研究样本。它们提供了可供其他时间、空间下检验的具体知识与规律发现,比如,贺欣教授等撰写的上海法院里的“重复诉讼人”即验证了一个法律社会学的经典理论。多年以前,我和同事们对律师帮助权实现状况做了深入调查,就是受到一份域外实证研究的启发。经典的价值还在于促使读者形成超越个别的、具有通用性的观察视角,便于认知多样化客观世界的实相,发现知识、分享知识,正是法律社会学的旨趣之一。
三、
采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律实况的,除了学术界的专家学者,我国还有一支重要的研究力量——公检法机构内的实务研究者。我曾经工作所在的检察系统始终重视司法实务课题,发布各类重点课题,设立奖项,开展培训,旨在持续提升实务人员分析和解决复杂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立体化思维能力,核心刊物中有时可见司法实务研究者的优秀成果发表。另一方面,司法实务研究面临类似如何“上天入地”的挑战。林维教授在一份对学生的寄语中谈到,你们要能够潜在地下,才能够上到空中,可以理解为:法律学习既需要精细化地钻研到法律条文中,也要跳出这种状态,站在一个更高的社会学的角度、站在一个哲学的角度、经济学的角度去交叉的、融合的、复合的去思考法律问题。 实际上,提升对法律问题的理论分析高度是法律人普遍面对的挑战,将法律理解回归于开阔繁复的社会现实细节,更能避免对法律条文的机械阐释与适用。
我认为,研究法律实务问题存在三个层次:一是对于研究对象的宏观或类型特征描述,思达教授认为应避免用大数据做简单的柱状图或饼状图式的表层量化研究,的确,这种运用水平必然会引起关于数据服务能力的质疑;二是类型化分析之下的深描,三是与相关理论的勾连和对照。
四、
这些任务可能是由几个角色分别或者接力式完成的。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全部。法律实证研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将法律条文置于社会结构中研读和检验,有时会获得意外的发现。比如,长期以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属于未引起过多研究关注的普通罪名,但前两年的实证研究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司法实况的概要分析——以400份判决书为观察对象跟进数据后发现,该罪名在实践中以判处轻刑缓刑为主,法条中设置的数罪并罚条款鲜有适用,此外还存在多项应引起法教义学关注的实务特征。
刑法界一度展开该罪名修改与否的争论。劳东燕教授撰文指出,司法中收买者偏于轻缓的处理,其首要原因在于刑事立法上对收买犯罪给予较低的不法评价并配置轻刑,有必要对收买犯罪展开立法论层面的审视。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在不法构造上属于共同正犯。在立法层面上应当明确传达收买犯罪是重罪的价值立场,适当提升收买犯罪的法定刑。【参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以刑事案件为例,法律条文基于其抽象概括的特征,隐没了规范背后鲜活的犯罪人、被害人以及案件发生的生动场景。还原到社会现实中考量,我们会发现,不消说案件当事人,甚至证人都具有不同忽视的分析视角。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名中,若证明该女性遭受非法拘禁、侮辱、故意伤害、强奸等应数罪并罚的犯罪行为,而被害女性往往处于犯罪人的家族集体管控之下,案件办理面临突出的证明困境,行动中的法律可能“失灵”。倘若以法社会学方法对此类案件发生的社会因素展开深描,必然会推动立法和司法做出更加契合现实的制度回应。
五、
苏力教授那句著名的“什么是你的贡献”,是思达教授做学术研究时经常自问的问题。自己20年前尝试司法实务研究时,也深受这句理念的影响,告诫自己通过扎实的研究为既有文献增加点儿什么。七八年前用大体量裁判文书数据写实证研究论文,推动了我对法律社会学的了解,促使我反思:既往在机关内基于小样本进行的实证研究,与如今动辄过万、十几万甚至更大规模的文本数据研究之间是什么关系?法学实证研究将被基于海量数据的定量分析支配了吗?我自发地查找了很多社会学书刊文献,大致了解了质性研究、量化研究的操作方法,自己的困惑得到解答,并为此前自己做过的几十份法律实证研究理清了学术归属。
剖析宏观数据的表象需要深厚的实践及其激发的灵感,这如同烹制精美菜品的“手艺”,并不能从作为“原料”的海量数据中直接获取。严谨的设计必须以扎实了解司法业务为前提,有时看到期刊发表的大数据支撑的量化研究,呈现过程足够复杂甚至精美,但缺失了某些重要的研究变量,这的确让人深感遗憾。
思达教授担心把法律实证研究等同于量化研究,那就本末倒置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在过去一百多年来并未根本改变过,质性研究尤其如此。这不是法律实证研究的未来趋势。
在我看来,法律实证研究的方式仍然会是多元的,不会被量化研究完全主宰,数字化时代上网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数据不过是传统信息的新型载体,这种载体方便了检索数据和分析数据,但研究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受限于数据的质量和分析能力。
海量数据提取的过程与质量是良心活,研究者自己应该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非结构化文本的语义识别中存在技术挑战,无法做到人工阅读般精准,若未经清洗数据,得出的宏观分析结论不仅是表浅的,而且可能是误导的,据以做出决策将是有风险的。
有时,撰写论文过程中有关数据提取过程的说明部分,会被认为像是技术说明,从而加以排斥、要求删除,但缺乏了这部分说明的大数据实证分析论文才值得警惕。 在数智化时代,各方更需要同步学习,加强沟通,共同进步。
写这篇小文章的过程是我自己学习的过程。这是一本学术门槛较高但读者友好型的著述,为我们走近法社会学打开了又一扇窗。
《法社会学信札》通过一位法科学生与一位社会学教授的对话,一次次跨越时空,将读者带上天马行空的旅程:从19世纪在美国盛行的法律形式主义谈起,到20世纪兴起的法律现实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结构功能主义、及各种后现代思潮,再聚焦21世纪中国学者所关注的华中村治研究。内容涵盖了当代社科法学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者、核心理论、有趣的研究发现,而且通过对话,使理论的源流、意涵和指向更清晰;书信体带来的“符号互动主义”也展示出年轻学人在求学、治学中所经历的种种困惑、挑战、挣扎与努力。本书既是法律社会学"路线图",更是充满力量和情感的学术探索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