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中成药集采文件发布,20组,多个大品种

文摘   2024-10-26 16:12   河南  
10月25日,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发出全国中成药联采办于公开征求《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意味着湖北牵头的第三批中成药集采正式官宣,即将开启全国集采。
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可于11月1日前将意见或建议进行反馈,与此前流出的报量目录相比,此次公布的品种范围完全一致,都是20个产品组95个品种。(名单见文末)

以下为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申报价格: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 ,申报价不高于基准价格和省级 、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价格的 ,为有效报价

6.1 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为申报企业“ 供应清单 ” 内所有产品截至2024 年 9 月 28  日 的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中标/挂网价格( 不含省级 、省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下同) 。产品若无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 网价格, 则以同竞争单元内报价代表品最低日均费用(按说明书载明的 用法用量计算, 不考虑剂型规格的差比, 下同)折算的价格作为基准价 格。

6.2 申报基准价格除符合“ 6.1 基准价格 ”要求以外 ,还须符合以下 申报要求:

( 1 )同药品名称下 ,企业申报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注射剂型产 品以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中标/挂网价格 ,换算至最小制剂单位(单 支、单瓶)价格 ,取最低价折算为对应包装数量产品的基准价格;

(2) 同药品名称下 ,企业申报同剂型、不同规格的同给药途径产品 基准价格应符合小规格低于大规格的原则;

(3) 同药品名称下 ,企业申报同剂型、 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 口 服给药途径产品基准价格应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

6.3 报价代表品。申报企业须以报价代表品进行价格申报 ,报价代表 品为同采购组、 同企业的不同剂型 、规格产品中 ,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 报 2023 年采购金额最大的产品 。若出现“2.1 视为同一申报企业 ” 的情 形, 由报价代表品所属企业进行申报。

6.4 申报价。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 ,应包含税费、配送费 和伴随服务等所有费用 。申报价不高于基准价格和省级 、省际联盟集中 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 ,为有效报价 ;申报价为“0 ”或申报价高于基准价 格以及高于省级 、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 为无效报价 。未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或未报价 ,视为放弃。

竞争单元:同采购组内 ,分为 A、B 两个竞争单元 ,分别竞争

12.竞争单元确定

同采购组内 ,分为 A、B 两个竞争单元 ,分别竞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企业进入 A 竞争单元 ,其他进入 B 竞争单元:

( 1 )以申报企业为单位 ,将同采购组内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所 有产品2023 年采购金额合并 ,按采购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排序, 累计采购 金额达到同采购组总金额80%的申报企业。

(2) 以申报企业为单位 ,将同采购组内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所 有产品2023 年采购金额合并 ,将采购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排序 ,排名前 3 的申报企业。

如进入 B 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不足 3 家, 则将同采购组内所有申报企 业合并到A 竞争单元。

拟中选企业确定

13.入围企业确定准则: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确定入围企业 

13.1 同竞争单元内 ,按照符合“ 申报资格 ” 的实际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确定入围企业 。同竞争单元内, 最多入围企业数根 据符合“ 申报资格” 的实际申报企业数确定 ,见下表:

最多入围企业数

13.2 根据报价代表品降幅 、 同采购组日均费用比值以及医疗机构认 可度 、综合排名 、创新能力 、药材品质 、供应保障 、信用评价 、质量安 全等因素综合得分 ,产生入围企业。

综合得分 = 价格竞争得分 × 60% + 技术评价得分 × 40%

13.3 价格竞争得分:申报企业按报价代表品进行价格申报 ,通过申 报价降幅确定价格竞争得分, 降幅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无效报 价的申报企业价格竞争得分为“0 ”。具体计算公式为:

注: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与同采购组日均 费用均值的比值小于等于 1.5 时, K 取 1。

13.4 技术评价得分: 依据技术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对申报企业予 以赋分 ,技术评价得分最低为“0 ”。具体见表 3。

13.5 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相同时 ,按以下条件依次比较 ,确定入围企 业:

( 1 )申报价降幅大的企业优先;
(2)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数量多的企业优先;
(3)联盟地区三级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数量多的企业优先。

拟中选企业确定准则

14.1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申报价计算的日均费用( 以下 简称代表品报价 日均费用, 下同) 不超过同采购组 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 ,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

( 1 )将本次 20 个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报价降幅从高到低排序, 降幅排名前 70%( 四舍五入至整数, 下同) 的入围企业 ,若末尾降幅相同的入围企业 ,则一并获得;

(2)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不高于同采购组 日均费用均值的 ,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35% ;入围企业报价代表 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其报价代表 品报价降幅大于45%。

14.2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 ,且未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的进入议价环节 ,接受 20 个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50%的最低降幅, 获得议 价拟中选资格。

14.3 B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

( 1 )报价降幅达到 20 个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 前 70%的最低降幅

(2)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不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35% ;入围企业报价代表 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其报价代表 品报价降幅大于45%。

14.4 B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 费用均值的 1.5 倍 ,且未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的进入议价环节 ,接受 20 个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50%的最低降幅 ,获得议 价拟中选资格。

14.5 增补拟中选企业 。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拟中选企业后 ,未入围或 未中选的有效申报企业 ,且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 ,符合下列 14.5.1、14.5.2 条件之一的 ,获得增补拟中选资格。

14.5.1 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 2023 年该企业产品采购金额达到同采购组所有企业产品采购金额60% ,若其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 5 元, 并接受20 个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最低降幅的 有效申报企业 ;若其报价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超过 5 元的 ,并接受20个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60%最低降幅的有效申报企 业。

14.5.2 技术评价得分达到 100 分或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为该采购 文件发布当日处于保护期内的品种) ,并接受20 个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最低降幅的有效申报企业。

14.5.3 按照上述规则确定增补拟中选企业后, 已产生拟中选企业的 采购组中未入围或未中选的有效申报企业 ,且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 符合下述情形一和情形二 ,获得增补拟中选资格。

情形 一 :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为同采购组日均费用最低 ,若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相同 ,则按照综合得分较高的确定。

情形二:满足情形一后, 同采购组日均费用最低的报价代表品, 与 同采购组拟中选企业中最低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计算比值 ,在符合条件的采购组, 比值结果降序排列中非首位的。

14.6 拟中选企业产生后 ,拟中选企业报价代表品申报价或其接受的 议价价格, 即为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 ;该企业“供应清单 ” 内其他产 品按报价代表品的降幅等比下调价格 ,形成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

若按上述规则形成的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高于省级 、省际联盟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 应调整至省级 、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最低 中选价格。

拟中选的报价代表品与非报价代表品均作为拟中选产品 ,参与协议 采购量分配。

协议采购量分配

17.协议采购量分配准则

17.1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若在中选范围 ,按照以下规则分 配采购量:

( 1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直接中选企业的产品, 同竞价单元 内降幅最高( 以入围报价降幅计算 ,下同) 的中选产品按 10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其他中选产品按9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 的医药机构。

(2)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议价中选企业的产品 ,按 70%采购 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3)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增补中选企业的产品 ,按 60%采购 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17.2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但未在中选范围 、未经企业申报 、填报 产能为“0 ” 的产品90%采购需求量, 以及按照 17.1 分配规则的议价中选 企业和增补中选企业90%采购需求量范围内未分配的作为待分配量, 由 医药机构依照如下顺序分配 。鼓励医药机构优先选择质优价宜 、临床认 可度高的中选产品。

17.2.1 将 50%的待分配量分配给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低于同采购组 日 均治疗费用均值的中选企业。其中:

( 1 )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且降幅最高的中选企 业获得 50%的待分配量。

(2)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和降幅最高的非同一 中选企业, 由医药机构从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或降幅 最高的中选企业中自主选择。

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中选企业产品无省级采购 平台中标/挂网价格的 ,该企业不纳入上述待分配量的分配范围, 由同采 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次低的中选企业递补纳入分配范围 。该递补 中选企业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应符合 17.2.1 中“低于同采购组日均治 疗费用均值” 的要求。

17.2.2 剩余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从中选企业“ 供应清单 ” 中 自 主选 择。

17.3 若待分配量因产品间剂型 、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为协议采购 量的, 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商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后确定换算方法。

17.4 为确保供应, 当医药机构选量达到每个中选产品最大产能时, 不再开放医药机构选择该产品, 医药机构可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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